试论排污量作为排污者责任确定标准的妥当性
On the emissions standards as the polluters responsible for 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ness
The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after the 70th paragraph of Article thinking
李锴;唐翀
【摘要】关于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但不构成连带责任情况下各排污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草案》认为应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排污者责任的大小。本文认为,由于污染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对环境产生作用的复杂性,污染物排放量不能作为或者说不能主要作为确定排污者责任的主要依据。
【关键词】环境侵权;排放量;责任确定;原因力
【全文】
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草案》第十二条、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无意思联络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草案》第七十条后段规定,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民法典草案及部分学者建议稿也有类似的规定[1]。我们认为,认定排污者对受害人的责任时,以污染物排放量或者说主要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确定排污者责任大小的标准,既不符合环境污染形成的客观规律,且容易造成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其妥当性不无疑问。
一、标准与环境污染形成的客观规律不符
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有:温室效应与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生态环境的破坏等,《草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有毒物质的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有毒害作用的物质排放到环境中而引起的危害。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从性质上来说,包括化学性、生物性和物理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元素、有毒有害气体极易发挥性物质、多氯联苯、酚类、多环芳烃、合成洗涤剂、原有及其产品、杀虫剂、除草剂、杀真菌剂、药物等。生物性有毒有害物质则包括:病原体、其他生物毒素。物理性污染物有:放射性污染、微波及射频辐射、噪声污染、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等。现实生活中,多数环境侵权案件都是由于排污企业排放的化学污染物对环境以及人身造成的损害,而化学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主要是通过化学污染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