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政府应当允许公民自行成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立法机关讨论关于环境问题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并且可以参加各级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举行的有关行政执法公开听证会;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请公众代表出席,对环境管理献计献策;政府施行政务公开,使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顺应了国际潮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导致公众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国外实践证明,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实现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建立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对司法、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而且也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中国国情,建立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
1.起诉资格放宽。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直接利害关系”对环境保护十分不利,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财产为全民所共有,许多情况下个人、单位或团体很难成为直接利害人,这样就会使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加害者得不到惩罚,放宽起诉资格势在必得。
2.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是传统民事诉讼证明规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在环境污染诉讼中,由于污染复杂性、科学性等特性使被害人清楚证明损害发生及被告的责任成为困难,因此应规定被告对其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与损害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
3.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有些污染物质的损害结果并不能立即发生,它需要经过迁移、转化、代谢、富集等一系列环节后,才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人们对污染物的检验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适当延长环境诉讼时效,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1.加强教育,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具体而言,“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要有生态环境、清洁生产法、清洁生产工艺与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其次要在中小学教育、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中形成完善的教材;在中小学教育中,也要将循环经济、爱护资源和讲究卫生作为常识进行素质教育,倡导“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2.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政策,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
结语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参与制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保护事业发达程度和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各国环境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