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可以看出,
宪法和
环境保护法已经对公众参与制度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他单行法、部门规章中也有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可以说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已初步建立。学术界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也是如火如荼,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例如通过中国知识网搜索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文章就能得到几百篇,包括论文类、新闻报道类文章等。实践中,环境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访谈、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正逐步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提出关于环境方面的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舆论监督。甚至在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中,公众的参与还影响到了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总之,我国公众参与制度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实践中都有了初步发展,为环境保护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公众参与有一定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规定太分散不集中,难以执行,且容易出现各法条间的冲突,另外政策性文件的中的规定在公众中缺乏法律权威性,不易实施。
2.缺乏环境权立法。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中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基本法律权利,既使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的基础,我国并没有以立法方式明确规定环境权,是我国环境法上的一个漏洞。
3.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
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
4.公众参与的范围过窄,公众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国外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机关只要它的行为属于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为,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其中去,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而在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公众只能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忽视了国家政策、战略方案等方面,而恰恰是在这些环境法律实施阶段公众参与才显得尤为重要。
5.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许多国家为保护公众利益而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如美国的环境法中就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日本的《环境基本法》也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法律中几乎没有关于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