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类似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日本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国民完全被置于环境上的利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危险的地位上,而通过其他程序都很难得到适当救济的时候,国民可以通过请求取消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的诉讼;公众可以就行政机关懈怠其职务发动请求权,想起要求对侵权人课以义务的诉讼;由于环境行政上的措施的原因,地方公共团体支出了不必要的措施时,居民可以对该费用支出得当与否提起居民诉讼”。
(三)法国
法国《环境法典》第110条规定:“从事对国家这些共同财富的妥善保护,开发利用,修缮恢复及良好管理必须在有关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照下列原则进行……(四)参与原则……。”该法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地位、作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外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消化吸收好的部分为自己所用,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给予公民环境权法律地位,使之制度化,使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再次,鼓励公众自行开展一系列交流活动,政府可以加强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政府决策机构中给予公众一定的席位,使其能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创造一些有利条件,方便公民进行环境诉讼。
四、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绩效
目前我国仅在
宪法、环境法单行法规、环境部门规章及一些政策性文件上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这是公众参与制度的
宪法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
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一些新修订、制定的法律、部门规章,如2003年9月1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2月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对公众参与做了更深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