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需要
1.从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来看。人类违背自然规律,对自然规律进行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人类对大自然疯狂的索取造成生态破坏,向大自然肆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所以保护环境也要靠人类,公众的行为对环境保护有巨大的影响。
2.从政府掌握的信息量上看,公众参与对政府决策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只有当地或附近的居民才会了解环境真实情况。政府资源有限,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掌握充足的信息来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决策,只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信息才能对环境进行有效地管理和保护。
3.公众能够影响决策者的行为。政府决策者都是由公众间接或直接选举产生的,就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许多国家做出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往往是迫于公众的压力,所以说公众对决策者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力。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增加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使决策和管理更加合理,减少政府与公众的摩擦,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状况
(一)美国
世纪60年代的美国,工业快速发展,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美国国会立法的目光开始转向了环境领域,而当时群众性环保运动的发展,使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公众参与。
首先,环境基本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原则性规定。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节第3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对此制度做了规定,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需要向公众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另外,美国环境立法中还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进行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也做了具体规定。如《清洁
水法》中规定了60天的诉讼通告期,《清洁空气法》中规定法院可以决定诉讼费用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负担,这些都为公民进行诉讼放宽了条件提供了便利。
(二)日本
日本的《环境基本法》是该国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的法律。《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危害,并且要妥善保护环境。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条明确规定了国民和民间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本的一些单行法规也都有规定,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8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把握伴随其企业活动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有害物质的状况的同时,为控制该排放或飞散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日本《
水污染防治法》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