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政府和市场都有其缺陷在环境领域引进公众参与是必要的。公众参与环境制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水平,环保事业要靠公众的参与,要想真正治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公众参与必不可少。法律给予公众参与的地位政府就有义务保护公众的这种权利,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促进环保部门决策的的合理性。
  
  (一)理论需要
  
  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调整和市场调整是人们一向所依赖的,但他们也有失灵之时,这时就会显示出公众参与的作用。
  
  1.环境保护市场调整及不足。市场调整是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手段即自由交易、公平竞争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市场主要是人活动的场所,市场调整主要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市场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转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关系”。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在限制垄断、保护私有财产、避免禁止流通的物品等方面存在缺陷,难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而在环保方面市场调节的不足主要是市场没有正确反映自然资源的价格。“价格是因财产权的可让度性而产生的反映资源交易价值的经济尺度。但在市场领域里,出现了产品高假、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局面”。 [8]自然资源既具有生态价值又有经济价值,而在是市场交易中自然资源仅仅体现了其经济价值,使得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没有得到正确反映,充分说明了市场调节的缺陷,“如生态功能在流域上、中、下游中的合理配置市场缺乏,自然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不发达,交易规则很不健全”。
  
  2.环境保护政府调整及不足。同理,政府调整是指行政主体以政府命令为主要调整手段,如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污染,事实上没有一种经济能够仅靠市场而顺利运行,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在调整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必不可少,一系列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频频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长时间的干预也带来了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公共支出过大等问题。另外政府失灵现象越来越突显,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的失灵主要表现在:(1)政府各门之间协调不足,手段单一,环境政策实施不力,难以有效保护环境及公众利益。(2)政府具有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搜集信息不全面,人力、物力、资金有限。“现代社会的决策变的越来越困难,它比过去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特定信息、专门技术知识和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这显然不是一个组织或单凭国家自己就能解决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
  
  3.公共参与制度及优点。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发挥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公众与环境的天然联系使公众对环境保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弥补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不足,实现公众环境利益的的全面保护,强化了外部监督,激励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发挥,促使不同群体环境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减少环境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顺应了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潮流。公众参与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各国普遍引用。许多国家的的环境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中都对其作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第2节第1条规定:“为保护空气、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公共托管客体不受污染、损害和毁灭,任何个人、合伙、公司、社团、组织或者其他法律实体均可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可能发生地的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对州、州的分支机关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请求宣告禁止或衡平法救济的诉讼”。这一条款规定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及途径,另外加拿大等国也有相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