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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

  
  因钱财债务纠纷并引发斗殴打抢詈骂等而提起的诉讼有6宗(1、6、7、8、25、77号诉状)。1号诉状当事人徐廷燮(童生)指控张乘鳌非但欠束修(张家小孩的学费)不还,“反敢詈骂,挺身逞凶”。当事人认为张乘鳌的行为“情理难容”。 这似乎引起王姓知县的“共识”——“所控如果属实,张乘鳌殊出情理之外,”裁决派赴两名差役持知县批复速往查理。王姓知县可能又认为差役下乡必然滋拢民众,随即又提出“或仍凭土屿张绅等妥为理息,以免讼累。”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知县准许差役带案讯办。相比之下,其他几案则没有如此幸运,知县裁决不是令当事人自行调解,就是驳回不准。

  
  另有3宗纠纷(2、42、54号诉状)也与钱财债务纠纷相关,当事人最后以盗窃或通贼等名义起诉。当事人或被对方诬为盗,或称对方为贼,但衙门对此多不置信,并予以驳回。如42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决“钱既不还纵敢恃强肆凶,无此情理。蒋金合若果与贼来往,其不安分可知,尔何肯再借钱文为数千之钱。不必张大其词,希图耸听。不准。”54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决:“因何事与人涉讼,则当将起衅情由实叙,词内不得拉扯别事,装点砌饰,意图耸听。所呈不准。”

  
  涉及赌博的钱债纠纷有2宗(19、53号诉状)。53号诉状欧阳知县以徐拱辰呈词前后矛盾为由不予受理。19号诉状王姓知县以陶兴旺呈词“控情支离,又无帐据”为由不予受理。对此,《状式条例》(黄岩县通行的地方性诉讼规则,预先印制在每份状纸尾部)规定:“告赌博,无窝伙姓名,又不现获赌具……者,不准。”上述案件的裁定合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与店铺有关的钱债纠纷共6宗(25、34、41、43、46、73号诉状),涉及木器店、染铺及烟馆等的钱债纠纷。34号诉状当事人胡凤山借钱给开木器店的族人胡恩松,对方“有借无票,心生欺噬,任监迭讨迭诱,始终不偿。”后经王汝春、孙宣元等等调解,将一百九十余元借款减为一百二十元偿还依旧未果。为此胡凤山请求知县究追法办胡恩松,以清偿债务。欧阳知县裁决当事人自行清理了事。针对46号诉状涉及的钱债纠纷,欧阳知县的裁判与34号诉状如出一辙。首先,知县并不相信鲍舜田指控陈良茂不承担债务——“拼伙开店,若店亏短,自应照股认派,陈良茂岂能图赖。”其次,虽然当事人已经声明前据鲍子章等调解未果,知县坚持“着再邀理清楚可也,毋遽肇讼”,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1号诉状为当事人梁洪秋三月初八日的继呈。梁洪秋生病在家时,其染铺合伙人梁洪梅(族人)乘机独自收钱付取,甚至将他人交付的染布典当出去。在梁洪秋二月十八日的初呈中,欧阳知县对他的指控是否果有其事表示怀疑,裁决当事人持知县批复邀梁洪秋照簿清算。不过,知县的简短裁决并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在随后不久的继呈中,梁洪秋声明“遵经持批请[23]人传谕,邀同理算,讵洪梅非惟置之不理,尤敢串嘱场差,至身家倒拘未得。”为此梁洪秋请求知县“亲讯究追”而非自理结案。这一次,欧阳知县不再坚持要求双方当事自行理算,他找到了呈词的另一个破绽:梁洪秋在初呈中指责梁洪梅“影射五年前重算(帐簿)”,在续呈中则改为“七年重算”。知县如获至宝,据此直接判定梁洪秋“显有隐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43号诉状当事人郑杨氏指控章福梅贪婪噬款。郑杨氏可能清楚《状式条例》有“钱债无票约、中证者,不准”的规定,即钱债案件必须提交借票、契约或中人为证。在清代,各地通行的地方性诉讼规则一般都明确要求当事人针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24] 对此,郑杨氏特别解释当地有店帐未清时不立票据的习惯。不过,欧阳知县依旧裁决当事人检同票据后遵照指示另行呈交诉状。限于涉及该案的诉状仅有一份,我们无法得知其最终结果,但是,依据知县一贯的裁判逻辑及当事人证据不足的条件下,此纠纷很可能不了了之。

  
  3.斗殴案件

  
  涉及斗殴的案件有5宗(第16、18、32、49、51号诉状)。32号诉状和51号诉状都是寡妇告人将其子殴打至伤。由于当事人未向知县提供案发现场的见证人或验伤结果,以没有相关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自然颇合知县的思维。如,32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决“如果受有重伤,应即亲身来案,听办验讯。”51号诉状欧阳知县以“伤不请验,据不呈送,无从查核”为由驳回起诉。49号诉状“张汝嘉呈为忿理毁殴求提讯究事”,是同行竞争发生的斗殴案,张汝嘉提出纠纷有“邻人王文盛力救确证。”欧阳知县不再提及“验伤一事”,而以“着仍自邀理可也,毋庸涉讼”驳回。

  
  16号与第18号诉状针对的是同一案件。16号诉状“林云高呈为痛切剥肤结求讯办事”是被害人林云高对周官升提出的告状,18号诉状“周官凰呈为愈出愈蛮迫求限究事”为加害人周官凰(周官升的堂兄)的诉状。综合两份文献可知,该案纠纷大致如下:监生周官凰乏嗣,拥有四个儿子的堂弟周官升心存夺产之意,因怀疑周官凰将所雇牧童招为养子,率众将牧童胞兄林云高关在家中“悬吊禁殴”,后经城守营亲往方才押放。在当事人声明有城守营作为案情见证人的情况下,欧阳知县不再要求起诉方提交涉案证据(人证或验伤等等)作为遏止乡民争讼的策略,他在十二月初九日裁定周官凰“着自妥为理明”的理由是“兴讼臻伤亲亲之谊。”这种没有任何强制力及权威的“自妥为理明”不可能有实质的法律效力。周官凰在第二次呈词中指控周官升父子“恶胆愈炽。不特理无可理,更肆仇控烛,”甚至想了结周官凰性命方休。但是,知县完全不予理会周官凰声称的处境,在十二月十三日的裁决中不但没有打算惩处周官升,反而斥责周官凰“同室操戈,本属家庭戾气。况尔以周官升喝子擒禁等词架耸,诬陷亲属,袒护外人,更属不顾大局。特斥。”对林云高的裁决则是“呈词一味架耸,显见刁健,可恶已极。仍不准。切结掷还。”语气严厉之极,没有任当事人再次呈诉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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