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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

  
  因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有3宗(33、36、56号诉状)。其中,36号诉状当为鲍娄氏对杨周氏原告的答辩,但杨周氏最初的告状未能发现。在56号诉状中杨周氏再次进行告状,即“续词”,与36号诉状中“鲍娄氏呈为图诈捏控声求究诬事”属同一纠纷。已婚妇女杨氏被“转卖”,杨氏娘家与婆家互相指责对方。鲍娄氏指责原儿媳杨氏不守妇道,屡次训叱不听,反敢订恨成仇,并多次与人私逃。无奈之下,鲍娄氏提出由其母杨周氏带回未果后,鲍娄氏与杨周氏主婚,将杨氏凭媒转许他人,受财礼二十大洋,杨周氏得洋三元。杨周氏于是诉称鲍家卖媳。这份诉状给我们的初步印象似乎是杨氏不听教化,自食其果,杨周氏起诉实为无理取闹。

  
  对此,杨周氏针锋相对地予以回击。杨周氏首先指责鲍家上下品行不端:鲍娄氏夫妻奸邪刁恶,惯与他人合谋贩卖妇女为生计,鲍氏之子金万庆则游荡轻狂。鲍娄氏与杨氏失睦后,心存售媳意图。初次贩卖杨氏即被杨周氏追回。但鲍娄氏不卖儿媳不休,最后不知贩卖杨氏于何处,向其要人反被殴辱。

  
  作为一百多年之后的案外之人,我们很难从她们完全互异的指控中确定地判断二人陈述的真假。不过,附在诉状末尾的知县裁决有助于探讨案情的真实状况。光绪十一年(1885年)二月初八,杨周氏(娘家)先具呈告状,知县裁定:“叙词不明,又无见证,一纸空言,殊难准理。”驳回起诉。中间可能杨周氏再告,鲍娄氏(婆家)具呈答辩,所以在二月二十九日有欧阳知县裁定鲍娄氏的诉状“具与杨周氏所呈情节悬殊,明系该氏将媳嫁卖,杨周氏争分财礼,因而互控,均属唯利是图,毫无志气。着自邀亲属族,速即理明。若再彼此控讼不休,定即立提讯究,无谓言之不先示。”作为与纠纷双方很可能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欧阳知县为我们了解案情提供了有利线索,即纠纷双方争执嫁卖(氏媳杨氏)/追回女儿是假,争夺财礼(对杨周氏而言,仅得三块大洋似乎“显失公平”)是真。从两份诉状及三份裁决可知,提讯作为案涉人之一的万庆(鲍娄氏之子,杨氏前夫)是确立案情真假的关键。一般而言,妇女出头起诉一般是寡妇在子幼或无子的情况下才起用他人作自己的抱告。万庆已婚多年,显系成丁。奇怪的是,36号诉状中鲍娄氏却起用亲友王阿春为抱告。因此其中很可能存在隐情,也许这此引起了欧阳知县的狐疑,所以他在二月二十九日的裁决中特别提及“氏子万庆,现在存否,词内并不叙出”,作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对三月十三日杨周氏的续呈(即56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定:“着遵照鲍娄氏词批邀理,若再争讼不休,定即提究。本县令出维行,慎勿尝试。”知县最后用若继续争讼、将提究双方当事人为威胁,以求结束诉讼。

  
  对于嫁卖儿媳之事(若无不守妇道情形),《大清律例·刑律·略人略卖》明确规定“略卖……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另外,《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典雇妻女》及《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等亦有类似规定。杨氏如何不守妇道,现存诉讼文献表明知县并未作进一步追查。据岸本美绪的研究,在明末清初地方官的告示里,照律严禁买妻或卖妻,或预告将据重刑处断者所在多见。但在实际的地方裁判里,承认双方合意的卖妻、典妻的契约效力,完全不言及律令的“买休卖休”等规定而命令履行契约之例者也很多。即使在清代后期,在知道判决结果的案件中,其处理办法几乎都是意识到“买休卖休”律的规定,但同时也在了解案情之后实质上追认卖妻契约的作法。[18]黄岩县知县未追究鲍娄氏与杨周氏卖女(儿媳)的刑事责任,相当于默认她们的行为。这与岸本美绪的结论相似。

  
  2.田宅及钱债案件

  
  田宅是农业社会的重要财产。档案中涉及的田宅案件多达18宗,约占23%;属于钱债者21宗,约占27%。两者占黄岩档案的最大比例。[19]与田土纠纷相关的有13宗(第8、22、23、26、37、38、57、60、61、64、68、69、72号诉状)。田土纠纷涉及耕地、山场、竹园、林地、坟地及灶田(晒盐之田)等各种形式的私人财产。涉及房宅的4宗。其中,35号诉状为房屋抵押(也可能是出租)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辛光来将房屋抵押(或租)给陈崇厚,陈崇厚的儿子陈顺官私自转押于丁彭大四,丁彭大四亡故后,房屋连同税钱由其侄阿根、阿三纠众图霸不还。很可能欧阳知县在辛光来的初呈中裁定他自寻调解,所以辛光来再次起诉时特别提及调解人碍于情面不便出面,致使纠纷仍拖延不决。这一次,欧阳知县不再坚持原先的裁定,而是判定当事人“尽可邀同陈崇厚妥理清楚。事息迳直,不必涉讼。”

  
  40号诉状为借用房屋图霸不还案。卢有临指控卢绍芬于光绪六年(1880年)借用房屋,不仅图霸不还,还诬其子卢良敏行窃、逞凶。卢有临分别于光绪九年(1883年)十月初三、十一月初八两度请求衙门裁决,均被当时的伍姓知县以案情不实为由驳回。至欧阳知县任内已届5年,现任知县以该监生两次具呈,均被驳回,以为控情不实无疑,要求当事人必须从实提供案情。至于最后是否据之裁决,我们不得而知。其它案件也与此类似,基本无果而终。

  
  钱债案件共有21宗。其中,借贷纠纷有2件(47、70号诉状)。47号诉状为单纯的借贷纠纷,欧阳知县裁决当事人陈张氏“尽可自行邀同向讨”了事。70号诉状则由借贷纠纷引发了一系列事件。当事人陈福隆之前指控解银求非但借洋五元不还,还撞伤其年迈的母亲。为此,解银求上控巡廉(负责当地治安的衙役),[20]反诉陈福隆之牛踏伤他母亲的坟墓。对属于口角细事的纠纷,此次竟然多达五名的差役(王升、张华、陈太、金朝及王富)至陈福隆居住地三豆解荘察核详办。衙门似乎意识到差役下乡骚扰民众为常有之事,所以特别注明——“去役毋得迟延干咎。”[21]不过,这一告示并没有什么约束力。陈福隆受到差役的各种需索,按其自己的话说是——“受累难堪”。所以,仅仅约半个月之后,即光绪十一年(1885年)六月初八日[22],不堪忍受差役索求的陈福隆就迫不及待地再次递交诉状,并特别在短短的诉状中重点描述差役的不法行为:“致巡廉饬差王升等查提,使身反遭差扰烟洋酒饭,稍不遂欲,拍棹掷碗,受累难堪。”贷钱无归、母亲撞伤及“复遭厅差诈闹”的陈福隆似乎痛苦不堪到了极点,他提出“若不急求迅赐札吊究追,心何克甘?”然而,欧阳知县并不为所动,只是草草裁决“着自行妥理清楚,毋得以无据空言,希图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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