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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人的权利

  

  罗尔斯在著名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下,提出了两个正义法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第一个法则优先适用于第二个法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利益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即利益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们。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又完全区别于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举的例子,在百米赛跑中,形式机会平等只要求起跑线是相同的,那么这就是公平的。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还要求参赛者必须都是健康的人或是残疾程度相当的人,如果健康人同残疾人参加比赛则必须给予残疾者适当的优惠以抵消其先天的不利因素。可见,公平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各种地位不仅要求在一种形式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这“要求政府、社会采取措施给予天生不利者以某种补充,使天生不利者与有利者一样可以同等地利用各种机会”。显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表达了一种强烈的情感,这种情感既是对最少受惠者的同情更是偏爱,他认为人们追求正义,而少数者的利益应得到同样的尊重正是正义原则和内容的应有之义。他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充或再分配使得一个社会的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根据罗尔斯的对最少受惠者的政治和经济标准可知,在种族、宗教和文化语言及价值取向等特性方面不同于数量上相关的多数人,在社会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领域遭受不公平偏见、歧视、对待,甚至权利被无理剥夺,在各相关领域处于长期的从属地位的少数民族、异教徒、难民、同性恋者等,都应被列入到最少受惠者的范畴中去。因此,对于少数人不仅应当在形式上给予平等的对待和机会,而且还必须通过国家或社会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或优待,从而真正实现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平等。


  

  3、评价


  

  笔者以为,功利主义过分强调行为的结果,否认人本身的目的性,走入了一个极端,这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不能将少数人作为实现多数人幸福的手段。正如康德所言:“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动物;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功利主义所倡导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理论在权利冲突中以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借口,而牺牲或奴役少数人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对人权的侵犯。同时,每个人很自然希望把自己置于“最大多数人”的行列之内,但万一自己沦落为少数人就难免陷入悲惨的境遇。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假设,假若一个社会需要少量的奴隶来提高整个社会整体的功利或者幸福时,功利主义者是否也会为奴隶制度而辩护呢?可见,这样所谓的“公共福利”往往成为牺牲少数人利益的借口,多数的快乐建立在少数不可避免的痛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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