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前我国校园安全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3.便于审判实践。我国现有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2002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01年上海市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它们分别是教育部和上海市制定实施的,只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判案时受到立法层级和区域性的限制,效力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处理依据仍然是《民法通则》,但由于《民法通则》只是对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理这类特殊案件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可以克服这些不足,满足司法实践的操作需要。


  

  4.校园安全专项立法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近年来,对教育立法一些问题的理论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之一,各地教育界、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的人士发表了大量理论研究文章,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相关部门在参与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进行了一些专题调研,并已采取了一些防止事故发生、妥善处理事故的措施。在多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进行校园安全专项立法的议案,为亿万在校学生竖立一道坚固的校园安全法律保障鼓与呼。[5]上海市还于2001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校园安全法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全国性校园安全立法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进行校园安全专项立法已具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三、我国《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原则


  

  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能否安全、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原则。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是在教育体制改革和新旧教育体制并存的情况下进行的。校园安全立法必须从我国校园实际出发,接受实践的检验。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前进的过程,而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要使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需要有一个过程,不成熟、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能勉强制定。因此,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若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对已看准了改革方向,但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的问题宜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宜粗不宜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