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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些本土化元素,构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可以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事基本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外国经验


  

  中国《侵权责任法》并不拒绝对外国侵权法立法经验的借鉴,相反,以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的立法思想,保障了《侵权责任法》能够广泛吸收各国侵权法的立法经验,使中国侵权责任法在各国侵权法之中保持前卫姿态。


  

  中国古代并非没有侵权责任法,我国古代稳定的侵权责任制度就有十五种之多,诸如备偿、偿所减价、偿减价之半、赎铜、折剉赔偿、断付财产养赡、赔埋葬银、保辜等,具有鲜明的中华法系特点。(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2-95页)但中华法系的侵权法到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之时就已经死亡。因此,在其后建立的近现代的侵权法体系完全是“舶来品”,是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在《民法通则》中建立的我国侵权法,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前苏联侵权法的内容。大量的中国本土化元素,则是在其后的司法实践所积累。


  

  在《侵权责任法》中,大量借鉴外国侵权法立法的最新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立法形式上,坚持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独立性形式,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独树一帜。第二,在立法模式上,坚持大陆法系侵权法一般化的立法传统,制定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其指导下,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立法模式,实行不完全的侵权行为类型化规定。第三,在立法结构上,建立以大陆法系侵权法基本内容为特点的侵权责任法总则性规定,规定以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为特点的规定具体侵权行为规则的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性规定,形成别具一格的《侵权责任法》的总、分结构。第四,广泛借鉴各国侵权法立法成功的侵权法规则,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更加鲜明、更具可操作性,例如,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规则、惩罚性赔偿金规则、各种侵权责任详细规定具体规则等,使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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