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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的本土化元素和对外国法借鉴


  

  事实上,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大概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了。就目前观察,侵权责任法既有鲜活的中国本土化元素,又有外国侵权法立法经验的广泛借鉴,符合我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的“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本国司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一)《侵权责任法》的中国本土化元素


  

  在《侵权责任法》中,中国本土化元素体现在:第一,《民法通则》基础性规定的继承。《民法通则》采取新的做法,对民事责任集中规定,其中将违约责任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责任之中,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此在1999年制定《合同法》时已经将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是,《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从债法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规定的做法,却是成功的经验。因此,《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单独规定为一部法律,将来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再回归民法典体系,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完全是《民法通则》的经验的传承。第二,确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是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结晶,完全是中国本土化的经验。第三,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方式为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种,完全是中国的立法经验。第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五,在具体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无论是监护人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还是产品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都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鲜明的中国本土化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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