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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二)司法实践的准备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开始实施,民事主体依据该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方面,《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司法实践裁判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依照政策和司法解释裁判侵权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另一方面,大量在立法时不能预见到的问题大量发生,促使法院不得不广泛借鉴外国的、我国台湾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广泛借鉴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推动侵权责任法的不断发展。例如,在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支持“荷花女”案件的裁判,做出了死者名誉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予以保护的司法解释,(沈德勇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16~418页)补充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不足,确立了新的侵权法裁判规则。


  

  正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而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不断发展。首先,这些司法实践经验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侵权法司法解释之中,诸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等,进一步发展了《民法通则》确定的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补充了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中国侵权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次,各级法院通过侵权案件的审理,进行创造性的法律适用,创造了一大批具有判例性质的典型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中国侵权法的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人格权和侵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56个之多,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则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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