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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杨立新


【全文】
  

  从1986年4月12日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立法机关即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走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道路,已经进入了完善时期。《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必将发挥重大的法律调整作用。我作为对侵权法专门研究了30年的民法专家,正在准备迎接这部重要法律的诞生,并且为此而感到欣慰和自豪。30年的研究,就是为了迎接这个时刻的到来,我感到为此付出的一切艰辛都是值得的。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制度


  

  “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开始,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同样如此。改革开放的中国急需一部民法典,但是基于当时的理论准备和社会情势,立法机关首先制定《民法通则》,其实是一个无奈之举,却也是一个英明之举。1986年4月12日制定、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是一部既具有民法总则性质,又包括部分民法分则内容的概要性的民事基本法。尽管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制定的《民法通则》不可避免地留下了那个时代的印迹,存在较多的不足,但它仍然是一部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法总则的内容,但在第六章却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凸显了立法者对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的重视。(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342页)在该章中,立法者不仅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的一般性规则,而且规定了诸如侵权行为种类、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确定法律适用规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不做具体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作出,分别规定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害责任、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以及监护人责任,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在侵权责任方式中,规定最主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同时规定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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