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腾飞的翅膀——良好的国际执法协作
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效果颇佳的又一原因是其高度注重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早在1990年香港就加入了全球反洗钱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1年7月,香港禁毒专员被选为FATF组织2001至2002年度主席。此外,香港还参加了“打击清洗黑钱亚太小组”(APG)、“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EGMONT GROUP),并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多国签订《刑事法律互助协定》。目前,高水准的国际执法协作使得香港在反洗钱刑事执法方面享有较高的国际威望,在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中屡创佳绩。如2002年英国国家罪案调查局在针对英国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行动中,在当地拘捕逾20人。香港毒品调查课参与该项行动后,积极协助英警方分析及搜集情报,追查黑钱流向,并在香港突击搜查多个犯罪地点,最终取得重要线索及证据,协助英方破获了英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清洗黑钱案,该集团通过香港等地清洗至少1千万英镑黑钱。再如,2003年日本东京警察厅开始调查山口组下属名为五菱会的高利贷集团,该集团在日本购买至少价值90亿日元(约港币6亿4千万元)的不记名债券,然后将债券兑换成现金,随后由日本电汇至香港等地进行清洗。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于当年年底介入调查,积极协助日方分析线索及搜集重要证据,在港方的大力支持下,日本方面成功起诉了这起日本历史上最大的洗钱案,四名集团主要成员被定罪,并罚款3亿日元。
三、完善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对策
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对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借鉴香港经验,大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打击洗钱犯罪工作。
1.争取刑事立法支持
完善的刑事立法是对执法的最重要保障,目前大陆反洗钱刑事立法已初步与国际接轨,但与香港反洗钱刑事立法相比仍有距离。为此,大陆应借鉴香港法例之长完善自身反洗钱刑事立法,具体就是借鉴《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第(7)款规定的“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第(7)款规定的“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等立法成果,将不报告某些特定可疑交易等行为入罪,以完善大陆反洗钱刑事立法体系。同时,将现行《
刑法》第
191条和312条进行整合,以制定更加符合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势的刑事规范,进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