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以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经验为视角
房军
【摘要】香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打击洗钱犯罪,历经20年不懈努力,至今共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千起,冻结黑钱数十亿元,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数亿元,其成就令世界瞩目。而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目前却面临重视程度不足、基础性工作缺位等诸多问题,相比之下,大陆应借鉴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经验中的管辖多元化、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强化执法队伍培训等经验,以推进打击洗钱犯罪力度,进而促进对各类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洗钱犯罪;侦查;对策
【全文】
1989年开始,香港颁布《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法律,将若干与洗钱相关的行为入罪。目前,香港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已享有较高的国际地位,其卓著成就对于维护香港世界金融中心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6月《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和2007年6月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志着大陆反洗钱工作已开始与国际接轨。因此,借鉴香港经验以完善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困境
1998年公安部《规定》发布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大陆未见到洗钱犯罪判决出现。直到2004年4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帮助毒犯清洗毒资的被告人汪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5万元,该案是大陆首宗以洗钱罪判决的案件[i]。2005年5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协助毒贩清洗毒资的被告人蔡建立、蔡怀泽三年和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33万元和17.5万元,该案是大陆以洗钱罪判决的第二宗案件[ii]。两宗案件涉案金额共约1500万元,而大陆每年洗钱犯罪金额则远远高于此数字[iii]。随着2006年6月《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和2007年6月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大陆以洗钱罪定罪的判决开始逐渐增多,如:2006年8月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洗钱罪判处为走私分子洗钱的黄广锐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并处罚金600万元,又如:2006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洗钱的四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尽管2006年《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洗钱犯罪在立法上已逐步完善,但总体上讲,与当前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相比,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一直效果欠佳,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较为复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