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下)

  
  (2)进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主体不同。自行和解包括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既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也可以在法院面前进行;而法院调解原则上则须在法庭上进行,且必须由审判人员主持;

  
  (3)法律效果不同。自行和解是以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基础和归属,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协议达成之后反悔,并继续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除此,自行和解还不能当然地发生终止诉讼的效力,相反却必须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经许可之后,才能达到终止诉讼程序的目的;而法院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可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并自然产生终止诉讼程序的效力。此外,由于法院调解在结果上确定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产生等同于判决的效力,故而当事人不得再就业已调解的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诉讼和解

  
  除判决和撤诉以外,诉讼和解亦是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法院面前通过自主协商、相互让步,以终止争议为目的,就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的合意。诉讼和解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这里的诉讼和解既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行和解,也不同于其法院调解。诉讼和解与后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诉讼和解具有直接终止诉讼程序的效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行和解却不能直接引起诉讼程序的终止,相反还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撤诉方可终止诉讼程序。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协议虽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或执行力,也能够终止诉讼程序,但这都是以法院的介入为前提的。

  
  第二,诉讼和解真正体现了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达成也无需法院的介入,且协议达成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体现了国家司法权的介入,但在调解协议送达前,当事人可以反悔;而自行和解虽是当事人的自我合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但由于该和解协议不当然具备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尔很难从根本上达致解决纠纷的目的。

  
  就诉讼和解的性质,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种学说:

  
  1. 私法行为说 此说认为诉讼和解为私法上之和解行为,其之所以会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是因为和解的结果能使当事人间所争执的诉讼标的归于消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