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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下)

  
  四、诉讼和解

  
  (一)自行和解与法院调解

  
  1. 自行和解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通释,自行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一致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和方式。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因此我国学者习惯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这种和解称作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既是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结果。自行和解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由于自行和解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归于消灭,即当事人通过对各自实体权利的处分,可以解决其相互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故而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又由于自行和解系发生于诉讼进行过程中,且当事人是通过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而达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目的在于终止诉讼程序,因而其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自行和解按实施地点的不同,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审判人员面前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就其间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的合意。对于和解,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如果认为和解正当且合法,就应当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并由原告方以申请撤诉的方式来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

  
  2.法院调解

  
  除自行和解外,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尚有一种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行使处分权,解决其相互间民事纠纷的制度,这就是法院调解。按照我国学者的通常解释,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和解和法院调解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就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当事人自己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和结果,不具有国家司法的性质;法院调解则是一种法定的审结民事案件的方式,是国家行使审判权,实施审判行为的体现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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