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上)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 dismiss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法,当事人可以在案件交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撤回自己的诉讼,并可以在以后通过另诉方式再行起诉。但是,现行美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经济等立场规定,原告只能在不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为了保护原告的撤诉和被告的诉讼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三种形式:通知撤诉、合意撤诉和法院命令撤诉,并针对三种撤诉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1. 通知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解释,通知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前,或在被告提出的请求略式判决申请书送达前,采用向被告进行通知的方法,撤回自己的诉讼。由于这种撤诉方式无须经法院的许可就可以对本案发生排除诉讼系属的效力,因此美国学者称之为无须经法院命令的撤诉或依通知进行的撤诉。

  
  依美国学者和判例的解释,通知撤诉的成立要

  
  件如下: [12]

  
  (1)原告必须在被告送达答辩状前或申请略式判决之前,向被告发出撤诉的通知。这是原告行使通知撤诉权的时间限制性规定。

  
  (2)原告依通知进行撤诉时,必须是撤回整个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仅是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撤回,法院将不认可该项通知发生撤诉的效力。

  
  (3)由于通知撤诉旨在发生排除本案诉讼系属的效力,具有单纯的程序上的功能,因此,原告不得在撤诉通知中附加任何作为该通知发生效力的条件。通知撤诉必须是无条件的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的撤诉。

  
  (4)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撤诉通知必须在送达全体当事人之后才能发生撤诉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作为补充,美国法院的判例主张,如果原告在向各当事人送达撤诉通知前已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了该项通知,则法院也可以承认原告的通知撤诉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原告没有向书记官提交撤诉通知,则该项撤诉通知不发生撤回诉讼的效力。

  
  (5)对于集团诉讼、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的诉讼、[13]股东派生诉讼[14]和非法人团体的诉讼,[15]或者联邦制定法特别规定的诉讼,原告的撤诉通知必须经法院认可之后才能发生撤回诉讼的效力。

  
  2. 合意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与被告达成的诉讼上的合意,不经法院的许可而撤回诉讼。合意撤诉必须以当事人就撤诉达成合意才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原告通过合意撤回诉讼之后,只要不存在妨碍再行起诉的事由,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美国学者和判例认为,合意撤诉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就撤诉达成合意,这是合意撤诉得以成立的首要要件。

  
  (2)合意撤诉虽然可以不经法院的许可即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撤诉合意书。这是因为美国法律规定某些案件经合意撤回诉讼后,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进行诉讼,即对于不得再行起诉的案件,撤诉合意具有类似于判决的既判力的效力。而将撤诉合意书提交法院,就便于法院对不得再行起诉的案件情况进行掌握,对被撤回诉讼的本案而言,还意味着进行了既判力的登记。

  
  (3)合意撤诉不得损害律师的先取特权(attor2ney’s lien) 。先取特权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金钱或财产专有的,用于支付已商定其合法报酬的权利。例如,即使当事人通过和解并达成撤诉合意,但如果该项合意没有对律师的报酬权加以确定,则法院就将不认可其发生撤回诉讼的效力。此外,为了保护律师的先取特权,法院还将命令诉讼继续进行。

  
  3. 法院命令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之二的规定,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如认为符合正当的条件(terms conditions) ,就可以命令撤诉。法院命令撤诉不同于通知撤诉和合意撤诉,其以法院的许可撤诉命令为撤诉的成立条件。在这一点上,撤诉命令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许撤诉裁定。关于法院命令撤诉的适用范围,按照美国学者和判例的解释,除通知撤诉和合意撤诉的情形外,对于原告的其他撤诉行为都适用法院命令撤诉方式。由于法院命令撤诉涉及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自由裁量,因此,美国学者和判例认为,为了保护当事人间实体正义的实现,法院在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进行裁量(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的撤诉审查)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