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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起诉权保护的不到位,江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争中提出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则法院即予登记,同时启动了立案程序。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有矫枉过正之嫌,并且它的可行性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会影响司法效果,正如有的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到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交给法院之后,法院在勉为其难得情况下很可能“葫芦僧断葫芦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时很难能确定的。其次,这种毫无限制的制度容易放纵恶意诉讼。如果允许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毫无理由而提起诉讼,那么这在保障原告的权利的同时,对被告的权利是否造成潜在危险或侵害,这也意味着所有人都可能被无辜起诉而成为被告,这对于权利保障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

  
  由此,立案审查仍是必要环节,但是为保障公民的民事起诉权,应该降低当前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扩大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笔者针对民诉法108条中第(三)(四)项作出的修改建议。关于第(三)项,由于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常常以“缺乏事实与理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本文前述郑传本案例中,其几次被裁定驳回起诉权的理由均为‘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建议增加立法条文“对事实和理由仅作形式审查而不得作实质审查”之规定。而第(四)项中关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项规定过于抽象,使得遇到一些边缘性的纠纷时,法院常拒不受理,因此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排除事项,那么,法无禁止即自由,凡不在排除事项之中的,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至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样会让一些当事人告状无门,建议采用刑诉中的规定,法院如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应该制定或移送管辖,而不应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院长期不予立案同时不发民事裁定书的行为,也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应当实行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并行的制度,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时法院不管立案与否,收到起诉状的当天必须予以登记备案,同时向起诉人发送受到起诉状的告知书。这样如果法院在7天期满不予是否受理的答复时,起诉人可凭告知书提起申诉;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同时也不发受理裁定书时,告知书亦可成为当事人维护起诉权的证据。这样规定对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起到一定客观保障作用。

  
  (二)、司法保护

  
  正如前面提到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作为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权产生很大的障碍,而这司法不作为的后面则难免有腐败。据最高法院统计,全国法院系统1998年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512名,其中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1654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则表明,1998年全国检察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1641人,其中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1258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16人。经大规模教育整顿后,司法腐败现象有所好转。到2001年,法院系统被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人员分别减少到995人和85人,检察系统上述两个数字分别减少到406人和56人。 设想假如将这些人办理的案件累加起来,再考虑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影响范围,则影响之大,范围之广,危害之烈,令人不得不担忧。正如有的学者同时指出:“行政再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就有惩治腐败的希望,而一旦腐败在诉法领域大面积蔓延,它所 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利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乱、失控,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 因此十分有必要从制止司法腐败做起,从司法机关方面保护民事起诉权。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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