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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

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


Research on the Feasibility and the Necessity of Special Environment Court


林文琴


【摘要】伴随着本届两会中吕忠梅先生提出“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克服环境诉讼障碍”,[1]环境法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地方陆续开始设立环境法庭,但是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设立环境法庭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呢?笔者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内容,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环境法庭;司法独立;原告资格
【全文】
  继贵阳市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后,今年5月6日,受太湖蓝藻事件催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区内五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此后有关环境保护审判庭设立的提案和议案也不断现诸报端,面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中国,环境保护审判庭除了被认为能较好应对环境案件的特点,被赋予了解决环境案件纠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别的期望。只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法庭的设立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其能否满足学者和公众对它的期望?设立后的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程序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接踵而来。
  
  本文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实现司法公正。
  
  一、设置环境法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设置环境法庭的法律依据分析
  有学者认为,由于环境案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性要求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使得目前仅靠环保部门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存在许多弊端,不能更有效地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阻碍了法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外,还需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新的审判机构——环境法庭,发挥司法机关在实施环境法、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2]
  
  笔者以为环境法庭的设立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第一,在法律架构上,我国人民法院已经被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司法审查权。《宪法》规定了我国法院为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国际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第二,设置环境法庭审理专门案件是我国司法制度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据此,环境法庭作为顺应形势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一种审判法庭,只要条件成熟,全国人大进一步通过立法设立环境法庭,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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