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权理论与实践
A Study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Right in Korea
林宗浩
【摘要】韩国1980年的
宪法明文规定了环境权。围绕着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问题学界有不少争议和分歧。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贯否认环境权的私权性,致使
宪法上的环境权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实现。韩国围绕着环境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相信对我国相关制度探索和构建中提供有益的参照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环境权;
宪法规定;司法实践;韩国
【全文】
一、前言
在韩国面对深刻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人们逐步认识到以前的公害防止为中心的对策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开始探索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在这种认识转变过程中逐渐把环境权写入
宪法。
在法律上承认环境权可以形成环境问题解决的新的指导理念,并且可以促成环境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领域。而且环境权的确立还可以把环境行政的指导理念从规制中心过度到事前预防为主的积极环境行政领域的功效。因为环境权的内容不仅包括环境污染的排除请求以及对其规制请求之外,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污染行为的防止对策等事前预防性的措施的请求权。
下面简要探讨韩国环境权的
宪法规定、法律性质、主要内容、司法实践以及程序法的保障等内容。
二、环境权的
宪法规定和法律性质
(一)环境权的
宪法规定
当今世界各国通过各种制定法和案例理论的整合,而且召开各种国际会议,逐步统一了对环境问题的共识-把环境权作为新型的人权(即第3代人权)高度来推崇和提倡。在韩国,1980年
宪法就顺应这样的国际形式首次把环境权作为基本权的一种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