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环境损害经由环境媒介而产生。环境损害与其他损害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间接性,即以环境为媒介。污染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影响生活于环境中的人的健康,并对依赖环境而进行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未经环境媒介而直接导致的损害不属于环境损害。
第三,环境损害是对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环境质量的下降本身是“环境的损害”,将整体性地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或者导致可获取资源的减少、生产条件的恶化,是对一定区域之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环境质量下降可能导致人的健康受损、财产直接受损或者价值降低,侵犯他人权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环境损害是客观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对环境质量的改变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严格来说,任何人类活动都影响——往往是降低——环境质量。但将环境质量的下降认定为环境损害需要客观可以测定的标准,将因环境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特别是人身损害——认定为环境损害也需要客观的标准。依据一定标准认定的环境损害构成法律事实,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损害的填补和责任的追究。有疑问的是损害之可能性即“有损害之虞”是否属于环境损害。通常所谓“有损害之虞”是指有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可能性,实质上是对环境权损害,下文将祥述。因此环境损害不包括损害之可能性,也不将其纳入赔偿的范围。
三、环境损害的特征
对于环境损害或者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的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例如,认为环境侵害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侵害、是对人类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侵害、是一种复杂性侵害,并且具有主体不平等、具有合法性等特征;或者总结为环境侵害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复杂性和缓慢性特征。又如,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特定。再如,认为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在于:加害行为之间接性,加害行为多具有高度科技性及构成上的复杂性,损害程度之深刻性及范围的广阔性,所致于他人之损害具有多元性,加害之行为及损害之形成具有继续性,兼具有地域性及国际性。[9]
上述观点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差异、细节上存在分歧,但在几个基本方面仍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考察上述观点并结合前文对环境损害概念的分析,环境损害的特征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损害后果的社会性。污染物质的扩散性和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环境损害的对象是相当地域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包括后代人,并可能损害“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之利益”,影响“涉及的人数众多、范围极广、延续时间长、危害后果极为严重”,“是以个人利益遭受严重侵害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利益的损害”。环境损害不仅是对一人或数人个人利益的损害,更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具有明显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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