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业权取得及流转中的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Acquisition and Transition of China’s Mineral Property Rights
刘光华;薛建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物权规则重视对物之利用。各国立法出现了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转变的趋势,所有权有时会受到基于其设立的他物权的必要限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和促进物之充分利用和流转。为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矿业权一级、二级市场上矿业权的取得与流转方面存在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理论探析。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权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全文】
所谓矿业权市场,是指因矿业权流转、交易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总和。我国的矿业权市场由一级和二级两个市场组成,整体上属于垄断竞争型的结构。我国自1996年修改《
矿产资源法》后,借鉴世界各国的矿业管理经验,开始建立矿业权市场。其目的如前述,在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承认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权利的属性,通过市场方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并从法律和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传统物权理论和立法,强调物之归属。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物权规则重视对物之利用。各国立法出现了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转变的趋势,所有权有时会受到基于其设立的他物权的必要限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和促进物之充分利用和流转。所以,本文主要就我国矿业权一级、二级市场上矿业权的取得与流转方面存在的实务问题进行理论探析。
一、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取得方式和相关实务问题
一级市场,是矿业管理机关对尚未设立矿业权或原矿业权因各种原因已不存在的地质区域通过竞争或非竞争性方式设置矿业权而形成的市场。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目的在于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出发,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管理矿业权市场的运行和自然资源的配置,体现国家主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一面。通过一级市场的垄断,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矿业权进行资产管理,使之符合国家的长远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目标。
(一)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取得方式
1、申请授予(非竞争性方式)
一般是矿业投资者基于其自身对某地质区域矿产资源情况的判断,要求对该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由国家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的行为。
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4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等规定,我国探矿权的授予是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发证的体制。”
根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3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 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等规定,我国采矿权的授予实行国土资源部、省级、市(地)级和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级审批发证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