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1月4日,我们接到南下赴沈阳的命令。学员的身份对外称东北行政委员会干部大队。同学们高兴极了,在那寒风凛冽的初冬,我们穿上新发的棉衣裤,披着军大衣,带着狗皮帽子,整装待发。由于长春铁路段尚未修复,我们绕道经吉林、梅河口到沈阳,在梅河口停车数日,住宿在一家浴池。听说有一段路在抢修,直到11月17日才抵达沈阳北站,分乘几辆卡车入住北陵东北大学生先修班。开饭了,食堂有不少啤酒,管理员让大家随便喝,举杯开怀,分享着胜利的喜悦。25
据有关史料推断,此时的落脚点为原东北大学旧址。成立于1923年的东北大学最初位置即在北陵附近的北运河畔。现为辽宁省政府、省军区以及沈阳市体育学院的一部分。而据林礼昭前辈2009年1月29日给笔者的复信,东北科学院迁到沈阳后落脚在太原街。
当时针对新区学生思想混乱的情况,该院“仍采取以改造思想为主,结合进行业务教育的方针,同时开始做长远打算,为正规化积极创造条件”,复名为东北行政学院,26林枫任院长,王一夫任副院长。
在沈阳期间,东北行政学院增设司法系。司法系设立后随即面向东北解放区开始招生,学制定为二年。1948年12月司法系第一届学员开学(按校史序列为四期学员)。吉林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网站上提供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为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法律系1948 年入学学生名录”显示,该级学生共有339位,不过,笔者在其中找到了当时在读研究生班的何鹏27的名字。可见该数字是包括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但与何鹏研究生同级的王惠岩28则未见于此名单。29
鉴于当时招收的学员多是沈阳解放后失学失业的知识青年,第一学期学校对学员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政治思想改造教育,请东北人民政府负责人(如林枫、东北教育部部长董纯材)和社会知名人士(阎宝航、华君武等)来校就形势与任务、国共两党的斗争、中国革命的前途、中苏中美等国际关系以及如何树立新的人生观作专题报告。司法系系主任江剑秋30还为该系学生系统讲授社会发展史。张晋藩教授在回忆中谈到了当时东北行政学院采用的听报告、上大课的教学模式:
1948年9月以后,我们时常一揭开被子便可以看到传单,介绍我们到解放区华北大学去,再如“解放区的天是蓝蓝的天”的歌曲也可以常常听到。
辽沈战役后,我和两个同学准备回东北解放区,当时天气凉了,我们穿着棉袍从朝阳门奔通县,然后坐军车赴唐山,经过山海关乘火车到沈阳。第一次到解放区觉得非常新鲜,无论是儿童团查路条,还是食宿上的接待,以及军车的无偿运送,都是前所未有的经历,油然而生亲切之感。
到了沈阳以后,介绍我到东北行政学院学习。由于我在大学喜欢的是文学,对行政、经济感觉格格不入,所以一听说是东北行政学院,就不想去。但我还是到那儿看了看,一看那种学习方式,大课报告、小组讨论,非常不适应,于是就等着北平解放再回北平读书。31
1949年春季学期开始,进入到业务学习阶段。基础课程包括:龚依群(教务长)《新民主主义论》、藤[滕]净东教授《中国近代史》、藤[滕]飞教授《中国通史》、王藻教授《世界史》、侯锡恩教授《世界地理》、田盛春讲师《大学语文》。专业课最初仍然以大报告形式进行,东北司法部长王怀安作《司法政策》报告、铁秋、鲍延干作刑事政策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民庭庭长马起作民事政策报告。该系后来还开设了《司法概论》等业务专题讲座。32
1949年8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设立一所培养与训练行政干部的高等行政学校,此即东北行政学院。33该院“采取精干与正规的方针,以培养具有革命思想及掌握现代专门科学技术知识的高等专门人材为目的”进行整顿,改变和增设了学校必要的组织机构,对学生进行甄别测验、重新编级,配备专职教员,从大班报告转为分班讲授为主,修正了教学计划,并将学习期限延长为三年。司法系除了继续开设文化理论课外,增设了司法业务课。系主任甘雨霈主讲政策法令、杜岫石主讲苏联
刑法;外请马起主讲民法和家庭
婚姻法,高景仰主讲司法统计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日本教授讲授法医学基本知识。同时还安排了小组座谈、组织学员到司法业务部门参观、实习。如司法系二班、三班就参加了沈阳市的户口普查工作。34按照王一夫后来的说法,经过此番整顿,东北行政学院由短训练班转变成了一所正规大学。35
1950年3月31日,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决定,东北行政学院改名为东北人民大学。36与此同时,司法系也更名为法律系。
(三)长春时期(1950年9月以降)
因朝鲜战争爆发,学校于1950年9月4日起从沈阳迁往长春。37到长春后,法律系最初被安置在现在的吉林大学新民校区(白求恩医科大学)基础楼背面的伪满时期的参议府暂住,不久又迁到现在吉林大学前卫校区北区数学楼,俗称法律系红楼。381952年经过院系调整,东北人民大学成为综合性大学。39
在领导体制上,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前,东北行政学院(及其前身)一直受东北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50年代初。1950年7月,
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虽然提出“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但除华北区内高校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外(已交由由省政府领导的除外),其他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暂时受中央教育部委托,仍直接领导区内高等学校。40
根据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东北人民大学的领导权于8月11日被下放给吉林省。经中共吉林省委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东北人民大学正式更名为吉林大学。41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委对吉林大学提出的《关于建立吉林大学法学院请批报告》,做出正式批复,同意建立吉林大学法学院。经过几个月的筹备,法学院成立大会于9月24日举行。
由上可知,其一,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1948年创设于沈阳)是在1950年3月(在沈阳)而非1952-1953年院校调整期间(在长春)改为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其二,有东北行政学院时尚无东北人民大学,而有了东北人民大学则东北行政学院也就不存在了,亦即东北行政学院之于东北人民大学,是被继承和继承而不是被吸纳和吸纳的关系,二者是同一主体的前后两个名称,并不存在东北行政学院于1950年并入东北人民大学的情况。
二、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早期的招生情况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将高等学校的宗旨界定为“为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文化教育政策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与技术的成就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42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1951年6月颁布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系的任务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之前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43同年10月,政务院提出,“高等学校应在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的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为国家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的建设人才。”“大学和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师范学院修业年限为四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44此前,政务院《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曾将大学生入学年龄的下限定为年满十七岁:“凡年满十七岁、身体健康、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合格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学。”45
前面提到,1948年12月还在沈阳的东北行政学院增设了司法系,并招收了第一届二年制学员,并按年龄及其解放前的社会经历分为两个班级。46正常情况下,这批学生应该在1950年底前毕业。但由于1949年学制被延长为三年,这批学员直到1951年上半年才正式毕业。经查,1949年下学期,1948年12月进入东北行政学院学习的学员共有290名,后有180名中途出校工作(大部被分到东北人民政府和各省市,尤其是沈阳、长春两市政府政法部门),故只有115名于1951年毕业。47
1950年3月31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目前高等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到,作为共同必修课的俄文每周3至4小时,4年修完,但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集中在前2年内修完。48由此可知,东北人大法律系招收4年制本科生的时间不会早于1950年4月。基于该系第一届4年制本科生毕业于1955年的事实,笔者认为其具体的入学时间应在1951年秋季。
证据一。笔者在吉林大学合校六周年暨建校六十周年庆典网站上查到了1951-1953年入学的法律系学生名录,但未见1950年的数据。该名录显示,1951-1953年三年入学学生数分别为70、114、60。49另有资料显示,1953年7月法律系参加期终考试的只有一、二年级共4个班的学生,50而在1953年9月15日开始的新学期,学生则增加为三个年级,51可知1953年9月新招了一批学生。一年级(1952级)乙班学生李颂明在1953年6月29日出版的《东北人大》52上回顾他一年来的学习情况时,提到他是在上一年的这个时候从南方离开部队来校的。53因此,1952级学生(新生)的入学时间不会晚于当年秋季(但令人疑惑的是,高格教授在回忆文章中提及,他是在1952年10月考入东北人大法律系的54)。此外可以确定的是,1951级的学生是在1951年暑期后入学的。55资料还显示,法律系自1950年10月起安排学生到长春市法院民、刑庭进行业务实习。56综上,可以认为东北人大法律系在1950年并没有招收4年制的本科生。
证据二。霍宪丹著《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一书收录的《1953年至1976年全国政法院系法律本科生招生毕业在校学生统计表》显示,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1953年招生52人,在校245人;1954年招生149人,在校生368人;1955年招生100人,毕业52人,在校生416人。由此可知,(1)该表中的在校生数包含了当年的招生数,而减去了当年的毕业生数;(2)1953年暑期之前的在校生数为193人;(3)对于1954年在校生数并不等于当年招生数与上年在校生数之和的现象,合理的解释是有学生中途离校。(4)将该表中的招生数与自1955年起出现的毕业生数相对照,可以发现,尽管不是所有招收的学员都能如期毕业,但共性的规律是1953年入学的学生1957年毕业,1954年入学的1958年毕业,依次类推。据此可知,1955和1956的毕业生数52和113大致代表了1951年1952年的招生数,57也就是说,第一届(即1955届)本科生是在1951年入学的。58
表1. 1953-1978年吉林大学(含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招生毕业在校学生统计表
本表系笔者根据《1953年至1976年全国政法院系法律本科生招生毕业在校学生统计表》(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311-314页;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摘录的。
* 括号内的数字(含1948年)系笔者在吉林大学合校六周年暨建校六十周年庆典网站上查到的。其大多与上述统计表中的招生人数有所出入,只有1962、1964、1965、1975、1973年二者相同。霍著误将1973作1972。
** 1977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共招生729人。其中,吉大与北大、湖北财经学院、郑州大学共招生223人,西南招生364人。北大82人。
*** 该数字出自《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一书第8页。而吉大校庆网站给出的1978级法律系学生人数为108,http://jlu60.jlu.edu.cn/xytd/tcml_xx.jsp?id=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