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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SHGY同学的信10则

  
  2008.8.5.

  
SHGY:

  
  你好!

  
  对,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自己的老师,如果你足够好学和足够敏感的话。你的律师同事的话,我深以为然。我们应当尊重每一个真诚相待之人。

  
  新来的法务助理,虽然仅仅是成人本科的学历,但却展示了独到的工作技巧,令人叹服。学习、效仿、追随,直至超越,就是从叹服开始的。

  
  最令我欣慰的,就是你的那颗敏感的心。世间之真、世间之美,是需要发现的,而发现是需要一颗敏感的心的。趋真向善,到底是本能,还是千锤百炼的结果,又有谁能说清楚呢。

  
  很高兴,能够和你共同探讨关于法律职业的问题:

  
  1、危险性。你的归纳很准确。法律职业是深陷于权利与义务纠葛的漩涡之中的。

  
  2、挑战性。这倒是几乎所有“高档”职业都具备的特征。

  
  3、入世性。这是一项“在人间”工作的职业(我的工作就是在“天国”)。人际交往是工作的主旋律。

  
  4、区分角色,作为自由职业的律师与作为公职的法官、检察官,相去甚远。除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等与法律职业培训有关的内容是大致相同之外,社会角色、行为动机、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等等,都会有明显不同。

  
  与你更贴近的是律师职业。你对律师职业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也许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使之更加立体、丰满。

  
  律师的理想模式又有两类:1、专业型。心无旁骛,依靠扎实丰厚的专业技能和不断增长的经验阅历,成为律师中的翘楚;2、发散型。具有综合优势、复合才能,从优秀的律师可以成功转型到任何其他职业。

  
  知识和技能,是任何一个职业的必须,是可以通过修炼迅速提高的。你所提炼的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都是课堂和教科书中所没有的,需要在实践中去“恶补”。这就好像是刚刚开始健美锻炼的初学者,每天都有肌肉膨胀进而激情澎湃的感觉。

  
  皇帝或国王,是世俗社会的最高统治者。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要向皇帝或国王臣服。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行走”,就必须遵守既定的规则。在既定的范围内追求卓越,是人类理性的极致表现。

  
  所有人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我们的脚将要踏上哪一条道路?时不我待,只能是先上路,再走路找路。你不妨把自己暂且理解为发散型人才,苦练内功永远也不会错。

  
  你即将面临人生的首次“登台亮相”——出庭诉讼,紧张、不安的心情我可以充分理解。那不是世界的末日,只是你人生新的起点,就像你所走过的无数的人生的第一次一样。具体的计谋、窍门儿,也许有用,但是更能支撑你的自信心的是——“惯看秋叶春风”的淡定心态。

  
  在现实中,去匡正我们自己浮想联翩、光怪陆离的想法吧。

  
  左 明

  
  2008.8.25.

  
SHGY:

  
  你好!

  
  看来,你有极其敏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伦理规范意识。你所列举的刑法中的若干罪名中没有当事人(或者通过其代理人之口)虚假陈述罪这一罪名。即使是伪证罪,如果作为代理人的你是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去行事或表达的话,犯罪主体也应是当事人,而不是你。作为代理人,你只需不触犯“代理人帮助制造伪证罪、代理人伪证罪、指使证人作伪证罪”等罪名,即可安然无恙。而这些,你是能够自我把握的。当然,如果被逼无奈,你还可以选择退出,放弃代理人身份(也包括放弃相应的收入)。孰轻孰重,你还是能够判断清楚的。

  
  你要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证明这样一个结论:不走歪门邪道儿的律师,是否能够达至成功。

  
  不要说我本人不掌握犯罪技巧(技巧,即意味着可以与法律相周旋),即使掌握了,我也不能传授犯罪技巧。掌握犯罪技巧只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传授犯罪技巧,就是标准的犯罪行为了。我们还是不要在这方面下苦功夫了吧。

  
  社会是一部无字之书,不是用来阅读和背诵的,而是需要观察和体会的。知识,往往来自于书本;而工作能力,则是在实践中打磨出来的。你欠缺的是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的恰恰正是工作能力。

  
  从那位女法官对你的呵斥当中,我可以隐约的看出:你的话语可能刺激了她,可能使她很不舒服。请你认真反思一下自己,是否有失当之处?是否有可以改进之处?不必要的摩擦,只会减少做功的效果。得体的谈吐,不仅可以提升你的人格魅力,也往往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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