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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也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体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生态问题的全球化决定了环境保护的国际性,它要求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参与。但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相对落后,而环境保护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也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果没有发达国家的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便难以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国际“软法”文件如1982年《内罗毕宣言》、1991年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1992年《21世纪议程》、2002年《约翰内斯堡宣言》中,都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规定。例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3款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第4条第4款规定:“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第4条第5款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他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规定,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公约第20条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有效地履行其根据作出的承诺的程度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国有效地履行其根据公约就财政资源和技术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将充分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首要优先事项这一事实。”该条规定强调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提供援助的程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体现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质公平,它一经提出,便在国际环境保护的实践中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峰会通过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进一步呼吁并催促发达国家为实施这项目标而做出切实的行动,加倍努力实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三、总结与展望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环境危机的严重性决定了国际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它的成功与否,既决定着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成败,也关系着人类的命运。国际环境合作从广度和深度方面发展了国际合作原则,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从国际环境合作的实际效果看,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以技术和资金援助为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数量、机制等方面还明显存在问题。目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主要是通过各种基金体现的。现在已经建立的环境保护基金主要有:为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管理理事会履行其指导和协调职能而建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基金;来自于缔约国和其他机构、包括个人捐赠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帮助发展中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湿地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由世界银行会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发展署建立的全球环境基金,它管理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设立的基金。这些基金种类虽然不少,但由于缺乏缴纳基金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实践中自愿捐助的基金数额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技术和提供技术援助的内容也规定在《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许多国际公约中,但所涉条款一般都强调了在“公平”的或“共同商定”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并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属于产权人所有,且这些权利主体大多是私人或独立的机构,如果基于市场条件转让环保技术,作为受让方,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昂贵的转让费。所以,尽管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环境技术,而且在国际公约中做出过“援助”的承诺,但往往可以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逃避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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