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从市场竞争的层面上看,比较广告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主要体现在生产者自由进入市场和进入市场的生产者自由竞争两方面。一般来说,新品牌很难进入市场,因为大多数消费者都喜欢选购自己熟悉或大家选购的商品。如果新品牌能够通过与消费者熟知的品牌相比较,传递自己商品的一般信息及与同业产品的比较信息,使市场的情况更易为经营者及消费者得知,则有助于提示技术进步,提高市场透明度,从而使市场结构有更为合理的基础。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层面上看,比较广告通过对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联系和对比,精辟地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根本性权利之一,表现为“应保障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以获得足够的信息,使他能够评定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特征,如类型、数量、质量和价格,在竞争商品和服务中做出理性选择……”比较广告因其信息的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可使消费者得以减少搜寻成本而了解商品和市场,并作为消费时的重要参考,满足了其知情的权利。
综上所述,比较广告的正确运用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有意义的消费信息,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条件,无疑会促进市场有序有效竞争,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确认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才是我们的明智之举。
四、 比较广告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比较广告是把双刃剑,其正确运用可以促进竞争,其被不当使用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探讨比较广告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时,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美国广告代理商协会对制作对比广告的准则》规定:“比较广告应就竞争产品有关或类似的性能或成分进行比较,点对点,面对面。广告不应使用局部的结果或强调无关紧要的差异,致使消费者得出不正确的决定。”1987年4月21日,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布了《比较广告指南》规定了比较广告的有效条件:“1、在广告中提出的主张必须能够被客观证实;2、用于证实比较广告主张的数据必须给予准确真实的说明;3、用以进行比较广告的方法必须是公平的。”新加坡《
广告法》规定:“比较的论点必须建立在可以证实的以及不得被不公正选择的事实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