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宪法对于政治生活的介入和调节也从另一个方面推动宪法秩序的早日实现。在第三、第四共和期间,法国的政治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展开的,即便在二战之后,主流认识也认为政治现实和政治过程要超越于法律。这样,宪法和法律对于政治过程的制约就很难得到实现。但是,这样的状况随着1958年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宪法委员会的实践在1970年代开始实现了转变。1974-1975年的堕胎法问题,1975-1976年实现欧洲议会直接选举条约的批准问题,1981-1982年的国有化问题,1984年的媒体企业的立法,1992年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批准问题,等等,宪法委员会每次裁决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议。正是由于反对党采用了迫使多数党不得逾越宪法规范的方法,宪法委员会得以有机会通过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其职能。在1980年代以后,法国政坛实现了多次的政党轮替,并导致了三次“左右共治”,这不仅有利于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其裁决的接受。因为左派和右派出现对立时都采取了诉诸于宪法委员会的办法,以争取自己的权利以及对自己主张的接受。[30]宪法委员会通过宪法实现了对于政治活动的规范,并通过其实践使得政党轮替更顺利的得到了实现。宪法委员会在其裁决中还提出了具有宪法价值的目标:多元化(n° 82-141 DC),公共秩序(n° 93-325 DC),法律的可理解性与可接受性(n° 99-421 DC)。这样,宪法委员会就对于调节法国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力,这正如宪法委员会在其裁决中所阐释的,国家的责任就是保证共和国的机构要尊重国家生活的连续性和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31]
五.跻身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行列
伯纳德.施瓦茨在《美国宪法史》一书中这样描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的形象:“早期最高法院的软弱,可以通过新国会大厦象征性地表现出来:看不到庄严的法庭,没有法庭使用的房间。当政府的所在地迁到华盛顿时,最高法院被挤进参议院会议厅下面地下室中一间有损尊严的屋子里。当时有一个人写道:‘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美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32]但是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其自身的努力改变了其无足轻重的角色和不受尊重的地位,使其逐渐地能够与立法权、行政权鼎足而立。同样的,法国宪法委员会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艰难的自我提升的过程,它一直置身于最高行政法院的一角,至今仍然让人难以寻找的到,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庄严辉煌的建筑相比,宪法委员会的形象并不那么的显赫,甚至是有些默默无闻,以至于人们从它的旁边经过时也往往并不理会这个机构的存在。但是今天,人们都已经意识到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已经不再像其建立之初那样可以被忽视。有学者认为,转折点就是1971年的那个裁决,而事实上,1960——1970年的一系列裁决已经在为此做出准备。这使得宪法委员会能够跳出制宪者所圈定范围的阴影。毋庸置疑,1958年的宪法委员会是一个虚弱的机构;但是今天,宪法委员会无疑已经成为一个权威的机构。这种调整需要以审慎、耐心、微妙的活动来实现,以新的机会来摆脱过去的意志给予它的安排和设计,超越制宪者的束缚,实现宪法委员会的重新定位和新生。[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