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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总之,宪法委员会在建立之初以其自制的实践慎重而巧妙地做出裁决,并且知道如何来获得其他机关的接受和认同,从而避免了政治冲突,而以“结社自由案”裁决为标志,从此,适当的能动和创造性实践使得宪法委员会终于能够对1958年宪法所设定的禁锢进行超越,并成功地实现角色的转换。(如果内容多,可以删掉此段)


  

  四.推动法律秩序宪法化的实现


  

  在法国宪法发展过程中,其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秩序的宪法化。正是凭着对法治国家理念坚决而彻底地追求,宪法委员会以其实践推动法国的宪法制度从议会民主到宪法民主的发展。有学者指出,法国的宪法秩序一直到最近才得以确立,不仅仅是因为宪法委员会的判例在近20多年才真正地发展这一事实,还因为其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对于这种转换的抵制。[25]的确是这样的,在第三、第四共和期间,法律被认为是公意的表达,这意味着议会权力的至上性和神圣化,议会成为各种政治势力较量最为集中的场所,其所通过的法律不能约束自己,因为它还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宪法的最高性同样也不可能实现,因为法律本身已经是最大的公意,而且对于法律拘束力的接受主要是在社会领域,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展开的,主流的政治理论也普遍接受“政治与法律的分立并优于法律”的观点,因此,宪法和法律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和干预很有限。


  

  在第五共和建立之初,宪法的至上性还没有真正的确立,但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潮流和趋势则已经初见端倪,并越来越成为法治国家普遍接受的实践,宪法委员会角色的转换与作用的发挥也是在这一背景下实现的。随着宪法委员会合宪审查实践的不断深入和扩展,人们对宪法的认识也在发生着质的飞跃,宪法实践的内容也从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发展到宪法最高规范地位的确立。随着宪法内容不断的丰富,宪法逐渐地成为凝聚一系列宪法价值的规范和原则的体系,并且对于公共权力机关和公民都具有拘束力。宪法秩序的实现需要通过这一最高规范来使各权力机关间的制衡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结合统一起来,以保证政府在宪法下活动,实现整个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内的法治的统一,这都需要通过具有权威的合宪性审查机构有效的实践来实现。正如人权宣言第16条所言:“凡是分权没有确立权利没有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正是促进了其中所提到的权力分立和权利保障这两个基本因素的有机结合,并促使法律秩序发生重大的变革。


  

  宪法委员会在其早期的裁决中曾多次表示其不是在行使政治权力,宪法并没有赋予它“一个和议会一样的普遍的判断权和决定权”[26],但是其n°85-197DC裁决中,宪法委员会明确宣布:“法律只有在遵守宪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表达普遍意志”。[27]这一表达宣告了其基本立场与著名法学家Carré de Malberg所提出来的“法律是公意的表达”经典论断已经发生断裂。事实上,如果议会投票通过的法律只有尊重宪法才被认为是公意的表达,那么立法者的意志可能是不确定的。因为对于宪法委员会来说,如果议会投票可以作为公意的表达的话,那么还需要一个补充性的因素,即遵守宪法。[28]正是在对各种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宪法委员会以渐进式的演变显示了对于其真实裁决权的确认,并随着其判例的积累,逐渐地将宪法提高到基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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