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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第九,保护农民生存权的需要。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是人类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繁衍的必要条件,它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而对于农村农民的环境权而言,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农业中农林牧副渔都涉及到一个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农民而言,自然资源是他们维持生活的衣食之源。它是维持其生活生存的基础,如果丧失了这一权利,就会发生严重的生存问题和面临生存危机。而获得这一权利,就有了维持生存的基础。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一权利若受到破环也将直接影响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权。
  
  第十,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得以世世代代生息延续的家园,为人类所共有。环境权是一项人权。它为国际上很多学者所认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保护人权,同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环境权也应当得到同等对待和保护,甚至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应当得到更多的关心和关注。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权,但是却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农民环境权弱者地位一定程度上由于体制原因所造成。保护农民环境权正是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
  
  二、农民环境权现状
  
  (一)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特征
  
  由于二元制的城乡结构,很大程度导致了城乡的巨大差别。长期以来,环保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农村相关环保制度长期处于缺失状态,使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由于在立法上的失误使得农村环境问题长期被忽视。同时城市工业迅速发展,在城市人民享受工业发展的成果和利益的同时,城市工业发展的污染物却流了向农村,农民的权利受到各方的侵蚀。城市发展带来社会环境恶化的后果,却无辜的由靠自然环境养命的农民承受着,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而在污染物的治理上,同为国家公民的城乡之间,厚此薄彼现象严重。治污资金几乎全部投入到了城市,改善城市的环境。可以说这都是农民的环境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结果。由于农民受自身权利意识薄弱及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很难实现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由于教育程度低,法治观念不强的现实导致了农民在环境权受到侵害时的无动于衷。即使农民想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也因为不具有法律诉讼应该具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显得无能为力。其环境权利常受到侵犯,环境权实现不足,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救济困难体现了农民环境权的弱者地位。可以说农民也是最大的环境弱势群体。
  
  环境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良好环境权的享有和生态利益的分配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环境资源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而农民由于自身的条件和社会的原因,在环境资源和生态利益的享用以及环境权的维护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处境。其特征如下:
  
  1.农村的环境保护待遇遭受制度歧视。我国的环境制度和环境保护工作明显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的环保待遇与城市差距悬殊。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大都是针对城市和工业而制定,对农村的适应性差。由于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农村环境成为没人管的问题。在环境治理投资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不平衡,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往往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城市物质需求的满足大量来自于对乡村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而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却由相对贫困的农村居民来承受。如工业“三废”的排放,使不少耕地遭到污染,有些地方造成植物大面积死亡,粮食绝收,形成局部的生态“死区”。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城镇急剧扩大以及非法设立开发区等原因,使本来就人均占有量很少的耕地改变了用途。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运到城郊垃圾场进行简单填埋,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却加重了。城市建立了环保淘汰机制,对高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外迁,这些高污染企业却又纷纷涌入农村安家落户。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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