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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服务型政府的双重构建

【作者简介】
杨利敏,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 应松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推进依法行政”,载2007年11月13日《法制日报》。
例见迟福林:“全面理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5期。
陈戈寒:“论服务型政府”,载《江汉论坛》2004年第10期。
例见郑传坤:“建设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执法改革”,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例见于安:“建设服务型政府 我国行政法亟待‘转型’”,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12/26/t20071226_1403510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8月20日。
2008年9月25-26日在贵阳举行的行政法年会上的讨论充分显露了这一点。
例见吴玉宗:“服务型政府:概念、内涵与特点”,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2期。
对新公共管理和公共治理的有关讨论,可参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载罗豪才主编:《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7页。
李强:“从现代国家构建的视角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7页。
Heinz Lubasz, “ Introdu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 ed. Heinz Lubasz,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pp1-12.
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
See Carl J. Friedric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Theory and Practice in Europe and America, Boston: Ginn & Co, 1946, p45.
李强,同上注所引文。
在西方倡导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达到顶峰,其理论基础是公共选择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力图将私营部门和工商企业的方法应用于公共部门,强调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建立企业型政府,将行政相对人视为政府的“顾客”,认为政府的最终目标是满足公共服务对象的需要,为公众和“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个阶段是在进入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后,认识到作为新公共管理基础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具有重大缺陷: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基于自利目标而行动带来的副产品,而是公共官员必须致力于实现的共享利益;公共官员不能像企业主一样作为作为公共资源和公共机构的所有者;公共服务的对象也不是顾客而是“公民”,因此,为革除新公共管理的弊端而产生了本文所述的新公共服务运动。笔者认为,尽管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在作为其基础的话语体系上存在重大的不同,前者为自由主义,后者为共和主义,在具体的主张上也有所不同,但两者在要求传统官僚制更具回应性、更少封闭性和自我指涉性这一根本层面上是一致的。
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刘俊生译、张庆东校,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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