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公共精神的要求也体现在对官僚制结构的改造,如在保持官僚制原有的理性的权限分配、理性的运作和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将官僚制的重心下移,建立起扁平化、合作式的治理机制,在不同的层次和环节上与层级制相互组合。易言之,将与社会的沟通机制嵌入于官僚制自身的结构之中,从而形成一种通过社会(though society)行使权力的格局,将传统的法律-理性官僚制改造为一种开放的、面向公民的、更具公共精神的官僚制。
事实上, 新公共服务运动可以视为西方古典的共和主义传统在当代的一种复兴,是共和主义的理念和话语在当代大规模行政社会中重新尝试和实践的努力。共和主义强调政治领域是公民之间的对话和共同行动,在传统官僚制下,以官僚制自身的整体性和行动来实现公共利益、达到共同体整合,而新公共服务运动要求重新开启公民对话和共同行动作为达成对共同利益的一致意见和共同体整合的途径。
有理由认为,新公共服务运动的理念和实践在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是极为值得借鉴的。新公共服务运动的核心是将政治和行政过程重新开放为一种通过协商和对话对公共利益和共同规范的形成和表述过程,这将是一种在新的层次上将社会建构为共同体的过程,而对共同体的建构正是政治的真义和国家的成就所在。通过在结构上的开放、将自身和社会相互嵌入,鼓励社会成员的相互对话和加强自身与社会的对话,“通过社会行使权力”,国家将能有效地将社会整合为一个共同体,在增强自身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的同时增进整个共同体的福祉和能力。同时,通过对与社会成员之间交互过程的管理,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看护,国家仍不失却其自身的自主性。不仅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且通过将自身定位为一个扶助公民和组织就公共利益的形成及实现进行协商、对话和参与的角色,政府将彻底在整体上成为一种“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这应当是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终极目标。
在法律-理性官僚制自身的转型过程中,行政法仍是起着关键作用。官僚制内部结构的开放需要行政法对之作出调整。如增加向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分权的规定,信息公开的规定,增加公民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协商权利的规定,增加政府听取意见和回应的规定,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等等。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决策过程的规定还需大大增强。
结语:行政法的双重构建任务
综上,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面临着双重超越,一方面,必须在解构全能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功能分殊为基础的法律-理性官僚制结构,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国家自身的理性化,这体现为建设有限、法治、负责和廉洁的政府;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将政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提供服务,既包括提供实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也包括用公共精神塑造政府,形成开放性、沟通性的政府结构,建设透明、分权、人本和民主的政府。这两个过程在理论上是可以分离的,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是重叠的。这对我国的行政法事业提出了双重的挑战,行政法必须在同一个进程中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双重构建。一方面,行政法仍需继续完善推进行政理性化、保护相对人的各项法规,在传统的组织法、程序法、救济法和监督法领域继续加强;另一方面,又需要增加新的法律制度或在法律制度中注入新的功能。如在程序法领域,不仅要注重理性化和对相对人的保护,而且要增强公民和组织参与的规定,既要增强对决策过程的参与,也要增强对执行的参与。再如,在组织法的领域,在考虑权限时,既要维持必要的中央集权,又要考虑合理的分权,需要仔细甄别哪些权是可以分的,哪些权是不能分的。对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而言,法律-理性官僚制的构建首先是不可或缺的,它才能保证行政以基本的理性化的方式运行,保证公共权力由作为整体的国家掌握;但这又远非尽头,还需使法律—理性管理制进一步受到民主的控制,成为开放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体制。服务型政府的寓义并非仅指政府在职能上提供必要的民生产品和社会福利,更是指一种政府结构,如果缺乏必要的政府结构,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提供完全可能重新成为官员增加自身的权力资源乃至中饱私囊的机会,在此情况下,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越多可能越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只有基本的法律-理性的政府结构才能保证社会福利面向社会的分配而非消耗在行政系统内部,只有具有公共精神的政府结构才能确保社会福利以所需要的公平、公正、满足最大公共利益的方式分配。如何同时实现这双重构建,是摆在行政法面前的挑战,它有待于我们对这一任务本身更清楚警醒的认识以及在制度实践中的智慧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