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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服务型政府的双重构建

  

  三、以开放的公共精神塑造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西方上世纪七十年代后的理念。[15]公共服务型政府较之于传统的官僚制政府虽然也是一种转型,但这本质上应视为是法律-理性官僚制自身的一种超越和改革,而非根本性的否弃。传统的法律-理性官僚制虽然能够实现国家的功能分殊和中央集权,从而使国家的公共资源为作为整体的社会服务,但也具有显著的弊端,官僚制结构以自身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实现社会统合和国家公共性的目标,它对民主制度的负责仅仅体现在作为整体向代议机构的负责,它的公共精神体现在对法律和职务义务的恪守。在与社会的关系中,这一结构是内部封闭的,包括决策过程和内容的封闭、执行过程的封闭、信息的封闭和责任机制的封闭——体现为官僚制内部的对上负责。这种封闭性的结果一方面是容易出现决策中的自我指涉倾向,即以自身机构的利益作为决策考虑的重点;另一方面是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公民的回应性,乃至于将公民作为纯粹的支配客体,这与民主社会的理念不相符合。因此,晚近产生的新公共服务运动要求将民主的原则注入官僚制的组织和运作内部,用开放的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重塑官僚制。


  

  新公共服务运动的重点是用开放的公共精神重塑官僚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开放性。在传统官僚制下,作为官员行动目标的公共利益是由法律抽象规定的,在具体情境中由官员判断和决定;新公共服务运动提倡作为公共官员行动指针的公共利益不应是官员封闭决定的,而应是共同体成员就共同价值准则协商对话的结果。二、公共政策决策的开放性。公共利益概念的开放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是向公众开放的,公众应知晓公共政策决策的内容并有机会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进行协商和对话,公共政策应是共同体成员协商、对话和互动的结果。三、政府角色的转化。政府不再是公共政策独自的决定者,而是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的参与者,为共同体成员的协商对话搭建平台、建立渠道的协调者,帮助公民和团体表达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的看法。政府还有责任确保协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fairness)、公平性(impartiality)和平等性(equity),使之在实质和程序上都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四、公共政策执行的开放性。政策决定的执行也不是由官员独自进行的,而是取得各利害相关方的谅解和支持,将各方力量集中到决定实施的过程中而推动计划的进行。五、公共责任。政府官员不只是对上级的命令负责,而是对公共利益、法律和职业标准负责之外,还对社会公众和公民个人负责。在这些转变的基础上,整个政府的活动被视为向公民、向共同体成员提供服务,而非对社会的控制或驾驭。[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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