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能主义的对照可以再次看出,功能分殊和法律-理性官僚制的构造对于现代国家是基础性的。而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无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还是转换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导向的政府机构改革,都在指向同一个方向——即在解构全能政治结构的同时建立以功能分殊为基础的国家-社会结构和法律-理性官僚制的国家自身结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将这一方向表述得更为清晰。《意见》关于改革本身的实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部分”集中表达了四个意思,一是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以“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即将不属于国家的职能从政府中彻底分离出去;二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把注意力转移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加强市场监管;三是强化政府提供就业、调节收入、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的职能;四是合理化政府内部,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体系。这四层意思中的前三个方面都在强调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分殊化,国家不直接履行经济职能及与之相关的微观管理职能,而以提供制度性和社会性的公共产品作为己任。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部分,集中表达了合理化政府机构、合理化权限划分、从源头上控制机构和人员的非理性增长,中心意思是政府机构自身组织的合理化。在“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部分,强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责任和监督、救济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意在规范政府行为的方式和过程。从上述三个方面相结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意见》实际上着眼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分殊化,政府回归到其自身应有的职能;另一个方面是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作为一个实体其自身的法律-理性化的构造,包括机构的合理化、权限和管辖权及责任的合理分配、政府运作行为的理性化、增强内外部的监控,等等。
毫无疑问,法律-理性官僚制的构造是通过行政法进行的。回顾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正是在这样一个方向上不断推进。从最初的救济和监督制度建立对于行政过程的初步监督,到行政处罚法开始直接规范最重要的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过程,到行政许可法着手从制度和根源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分殊性问题,直至未来系统清理和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全面规制行政过程,目标正是要实现政府在组织和运作上都受到理性的法律秩序的支配。一个有效能的、能够达成自身目标的政府必然是功能分殊的、理性的政府,而功能分殊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理性的政府必然是结构精巧的、法治的和责任的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尤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学界通常从保护相对人出发强调行政过程的法治化和合理化,但行政行为的方式是和政府的整体结构相关联的,并受到整体结构的制约,在整体结构未能改变之前,行政方式的有效改变也是困难和有限的。《意见》已经指明从整体上解构全能体制和建设法律-理性官僚制形态的政府体制的方向与基本路径,易言之,这在今后很长时间,仍将是我国行政法长期的和基本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