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论者指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为了克服官僚制政府的弊端而产生的。[7]在西方公共管理学的意义上,服务型政府是一种与传统的官僚制政府相对照的政府范型,是一种对官僚制范型的超越。它强调用民主因素改革官僚制,打破传统官僚制的僵化和封闭,使之更具开放性和回应性。传统官僚制政府易受诟病之处在于官僚对上负责、照章办事墨守成规、决策和执行封闭在官僚制内部作出,信息不透明等,从而形成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over society)行使权力的官僚制的“国家特性(stateness)”。为了克服官僚制的上述弊端,从新公共管理运动到后起的公共治理或新公共服务运动,尽管在话语和侧重上有所不同,但承续性地强调政府向社会和市场的权力让渡,在决策和执行上对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开放与合作,以及政府对于“顾客”或公民的负责,等等。[8]
不难发现,如果以西方的新公共服务运动所要针对和革除的弊端来对照和衡量的话,在我国当前情况下,许多需要革除的官僚制弊端是尚不存在,乃至仍需追求的。如官僚照章办事的习惯,此即依既定的规则办事,这正是我国亟待建立的依法行政的重要部分;再如,官员对上负责,此系官员责任机制的主体和基础,在我国目前也并非健全;再如,决策和执行的封闭,它的前提是在官僚制内部经过完整的程序,使决策代表机关的意见,从而排除官员个人的任意、武断或暗箱操作,这一点在我国的实践状况也远非理想。易言之,传统官僚制所表征的客观化、规则化、理性化行政的特点,在我国正是付诸阙如、亟待建立的。
因此,如果同样将构建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范型转变的目标,我国所面临的任务和西方实际是有重大不同的。因为,西方服务型政府所要超越的韦伯意义上的严整的官僚制政府这一基础在我国是尚不存在的。就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而言,远非从管制型向服务型、从由对上负责型向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型、由神秘向阳光的转变所能涵盖的。可以说,在完成构建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中,我们面临着双重的超越和构建!
诚如有识之士所指出,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的改革是一个集解构全能政府与建构现代国家为一体的过程。[9] 韦伯曾强调指出,现代国家以垄断合法强制力行使的理性的持续运作的机构为其特征,且国家机构以理性的行政和法律秩序为其依归。[10]当代学者进一步研究指出,现代国家的特征是以垄断税收和合法强制力行使为其特有功能,以此为基础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秩序和服务),并建立起专门性的机构履行国家功能。易言之,现代国家的鲜明特征是在功能和结构上存在着与社会其他组织和领域之间的分殊性(differentiation)。由于政治领域从其他领域中分离出来,将为社会提供秩序和公共产品的政治功能集于一身,宣称此为自身的特有职能,并发展出一套专门性的机构以执行这一职能,社会的其他领域也以同样的方式主张自身的功能分殊并发展出独特结构,因而形成了我们所熟知的政府与市场的划分。西方近代以来的成功显示了功能分殊的原则在现代世界中的巨大优势,正基于此,有人认为,公域(国家)与私域(市场)的分离之于现代国家具有绝对基本性的意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