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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中的法院

环境司法中的法院


杨华


【摘要】环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对环境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司法中的法院审判机构的级别设置问题、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起诉主体问题、法院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环境司法中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问题、法院在环境司法中的审查范围问题都是值得思考与讨论的话题,文章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只是抛砖引玉,引起更广泛的讨论。
【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保护;环境案件审理
【全文】
  “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彰显了中国法制是对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实际生活格局的反映,是对中国问题、中国经济、中国经验的写照。当前,广大人民对环境问题的热切关注与现实需求,必然要求我国法院在环境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十七大报告中所确立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针之后,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内外空前受到重视的现状,作为生态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环境诉讼及环境审判工作也走向了专业化与专门化的道路,法院的任务就更加明确,但是当前法院对于环境案件的制度设置和审理工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环境案件的审理需要专业化
  
  当前,环境问题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交叉,我国现有的三大诉讼分足鼎力的局面,使环境案件淹没其中,无法显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能对环境执法、环境司法产生更大作用,因此法院需要对环境案件实行单独受理。统一环境诉讼案件的司法标准,有助于克服因涉及的受害人较多、环境专业知识要求高、受害人无法举证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困难,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拓展环境纠纷司法救济的途径。环境审判机构的成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效力不足会起到重要推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保部门“环保风暴”、“流域限批”等措施的有限性。环境审判机构跨地域的管辖权限,统一的司法尺度,公开透明的程序运作,均对环境案件的处理及环境破坏犯罪的惩处特别有利,尤其是在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环境审判机构将会发挥出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专业化的环境审判机构是惩治环境污染的基本组织保证,可以解决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诉讼所遭遇的瓶颈问题。“专门法庭的建立使得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研究环境法典,以针对不同的环境诉讼,做出恰当的判决”。[1]环境司法中的法院设置还有利于环境事故的责任追究,让一些重大污染问题及时得到专业化的解决,并使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赔偿。[2]环境司法中法院的设置可以促进环境司法的强化与优化,司法的普遍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会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目前环境案件虽然相对不多,但不能以环境案件较少作为阻碍环境审判机构设立的原因,在几年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很少,但是行政庭也早已设立,现在法院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充分说明了法院体制设置的前瞻性和必要性。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给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依据。在我国个别地方设立环境法庭之后,我们为之感到高兴,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目前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无论在审理权限、设立级别、受案范围,还是作用的发挥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或者说只是探索性的局部设立,环境司法要想发挥理想的效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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