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与保护河流流域自然人文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旅游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
《
文物保护法》(2002)、《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人文遗迹、风景名胜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它们涉及到河流流域环境资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和旅游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七)主要地方性法规
从地方层面来看,涉及流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法>》实施办法、《森林法》实施办法、《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二、流域管理立法评析及检讨
(一)对流域管理立法的总体评价
1.通过立法,初步建立了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比较合理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通过上文对我国中央及地方出台的有关流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罗列,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
宪法为龙头、包括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律、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以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等组成的流域管理法律体系,是实施流域管理的法律依据;在地方层面,以省或自治区为单位,分别出台了以上对应法律的实施细则、条例及办法,同时出台了各自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使流域管理的操作性更强;中央和地方层面的政策主要涉及生态恢复和保护的基本政策、水利产业政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分配方案、水量调度、 水事协调、水权制度建设等事项,这些政策文件是具体实施流域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组成的规范性文件“群”,
基本涵盖了流域内水、土地、大气、矿产、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旅游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河流、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管理。
通过立法和出台政策,在流域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由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流域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要素划分并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流域资源管理体制。
2.通过立法,确立了与流域管理有关的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确立的环境资源法律基本原则有: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节约资源、能源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我国立法确立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有:综合性的环境资源制度,如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制度;污染防治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自然资源利用保护制度,如资源综合利用制度,自然资源恢复、补救与补偿制度,节水制度,节能制度,植被管护制度;自然保护与自然灾害防治制度,如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经济性的制度,如税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奖励制度等;技术性的制度,如标准制度、监测制度、标志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等。[1]
(二)流域管理立法之检讨
1.有关流域资源管理的机构交叉,职能重叠,容易造成管理缺位和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