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曾文革;张婷
【摘要】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京都时代”国际气候立法的发展对各国的能源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2007年印尼巴厘岛会议的召开以及“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标志着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后京都时代”即将来临。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其能源法制在“后京都时代”面临着严峻挑战,亟需对其进行调整和变革。本文从能源法制理念、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立法体系、能源法制具体制度、能源国际合作法制等方面提出了“后京都时代”我国能源法制完善的具体思路,以期为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制支持。
【关键词】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能源法制
【全文】
气候变化作为正在成为深刻影响21世纪全球发展的一个重大国际问题,与各国的能源结构和能源使用方式直接相关。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廉价化石燃料的无节制使用增加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并最终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因此,改善能源利用结构、减缓气候变化的有力措施就是实现能源革命与“低碳经济”。而能源法制在能源革命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制定,再到“巴厘岛路线图”的出台,国际气候变化立法的不断深入对于各国的能源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京都时代”即将到来,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如何有效应对我国能源法制面临的各项挑战,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能源法制的国际法律环境:从“京都时代”向“后京都时代”的转变
(一)“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及其对能源法制的影响
1、《框架公约》对能源问题的关注及其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的发展进程中,《框架公约》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是人类社会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公约。《框架公约》确定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与基本原则,同时号召各缔约国自愿地减排温室气体,特别是公约附件1所列的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应当带头按照公约的目标,改变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来减缓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对于能源问题的关注主要表现在[1]:首先,其认识到了人类无节制利用煤炭、石油等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能源活动与全球气候不断变暖之间的紧密联系;其次,认识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化石燃料等初级能源的依赖,以及为了实现经济发展而对能源消耗需求不断增加的趋势;再次,要求缔约国包括能源在内的所有部门发展先进技术来控制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
《框架公约》的意义在于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防止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问题,但实质上牵涉到了各缔约方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在《框架公约》生效后,各缔约国纷纷按照公约要求调整了其国内的能源战略,在制定能源政策及能源立法时,均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重点是限制化石能源消费,鼓励能源节约和清洁能源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