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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诉讼费用研究

  
  大凡告状的人,自做呈之日起到出结之日止,无事不要花钱。到城市便被店家捉弄,到衙门便受书差吓索。过了好些时,花了好些钱,还未见官的面。等到示期审讯,先要邀请邻证早早守候。房租吃喝夫马那一样不是钱?刚要审了,却又挂出牌来改了日期,你从前那些钱都白花了。又等了好些时,探听了好几回,到书办房里催了好几次。做工商的丢了生涯,耕田的雇人代替。算起来也不知花费了多少钱,才得见官的面。不问是输是赢,你的家产已先典卖空了,你的身子已先折磨坏了。若是输了,枷杖收卡,身受苦楚,被人耻笑,气也气死,还要花许多呕气的钱;若是赢了,那对头人吃了亏,记了仇,断不肯和你干休,总要想出注意来害你,叫你防备不得。便到子孙手里,还要报复,闹出人命也,不定更是可怕。……为此,示谕百姓们知悉:你们日后若遇田土钱债等小事,就算有十分道理,也要忍气,牢牢记得本官的话。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要吃点亏,总比见官较有便宜。[29]

  
  清代崔述即对此种悖论进行严厉驳斥:

  
  或曰:”子未睹夫讼之害耳。书役之鱼肉,守候之淹滞,案牍之株连,有听一人一朝之讼而荒千日之业,破十家之产者矣,况有讼而诬焉者乎?“曰:”此诚有之。然此谁之过耶?苟官不护其下,书役安得而鱼肉之!讼至而即听,当逮而后逮之,何淹滞株连之有哉!此乃己之不臧,反欲借口以禁人之讼,可乎!且讼而果诬,反坐之可也,不治诬者而迁怒于他人而禁其讼,是使直者代曲者罹殃也,值孰甚焉!“[30]

  
  因此,对某一对民间疾苦稍有所了解且具有同情心的官员来说,除抱怨司法制度的不足之外,他们并不能促进整体制度的优化。在儒家贤人政治传统下,自许为爱民的官员对待诉讼所采取的态度就不过是:教化民众和谐相爱,最大可能抑制争讼的产生以减少差役、胥吏向当事人敛财的机会。

  
  

  
  高昂的讼诉费用同衙门糟糕的财政状况与办事人员低廉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清代官员法定的薪水极低,据萧一山统计,当时一品官每岁俸银一百八十两,至五品递减二十两,为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乾隆二年以后加倍给与恩俸,官员也不易维持生计。一个州县官,每年几十两银子的收入,用几个管”刑名“”钱谷“”书记“”挂号“”征比“的幕友,每人就得送束修数百两至一二千两,又没有办公费,只好在钱粮上生法子加火耗。[31]自宋代以来,胥吏领受的国家薪水极其微簿。胥吏本为服役的百姓,故无俸禄。但他们从诉讼当事人处收取类似贿赂的手续费,导致了吏治腐败。因此,在北宋神宗熙宁三年八月实施”仓法“规定向特定胥吏衙役发放薪俸(重禄),以保障其生存。此类制度在元明清时期并未延续,据宫崎市定研究,元代官衙中的胥吏手下有数倍于师傅人数的见习者。即使是师傅身份的胥吏也是时有时无地得到一点俸给,因而其生活费乃至于徒弟的养育费,要依靠向有案件的百姓收取手续费来弥补,他们的收入与案件的繁简难易成正比。[32]在这种情况下,官府支付给衙役的薪水少得可怜。比如,道光年间张集馨调查山西朔州府时,发现该府”额设捕役八名,每年役食共四十余两,且有从中剥削易钱发给者,是捕班之役食为最少,老弱未免滥竽;而捕班之用项为最多,隶役安能枵腹?“[33]如果排除上级对捕役克扣的可能,”年薪“四十余两尚属高的。黄宗智据新竹知县在1888年给上级的一份报告中称,衙役每日只有零点零八元”工食“,相当于一年二十九元。而刑名幕友的”束修“高达一千元一年,钱谷幕友亦达八百元一年。[34]对处于官员和衙役中间的胥吏,宫崎市定发现清代始终没有对其明确规定薪水。因此胥吏的生活之资只能依赖于陋规。广义的陋规,是指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给与之外获得的一切与公务有关的收入。[35]中央王朝没有为基层司法机制设立额外的财政预算,在国家法律制度中也没有涉及当事人向衙门缴纳诉讼费用的正式规定。因此,要让财政上接近山穷水尽的衙门独自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机制运转的做法类似于缘木求鱼。

  
  至此,为了维持诉讼与裁判过程正常运转,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员不得不容忍与默许胥吏、衙役等”办事人员“通过向当事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诉讼费用,以维持胥吏及其家人的生存或由此发家致富。但是,这种默许甚至纵容以及正式法律关于讼费的彻底空白,模糊了”办事人员“向当事人合理收取讼费的界线。因此,所有的讼费收取都可能从合理的一面向不合理直至敲诈勒索的方向转变。尽管国家表面上将这种索取视为不法与败德行为给予打击,但在实践中又不得不容忍这种行为长期存在。这就使得国家(包括官员)与衙役、胥吏之间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由于工食银根本无法满足衙役、胥吏的实际需要,讼案收费便成为他们收入的重要来源。官员则力图减少讼案数量,因为其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取决于他能否安定一方、争讼渐少,以及审理案件效率的提高等等。从衙役、胥吏的角度来看,案件越多以及久拖不决则越有利于他们财源广进,以致各班差役常因争夺对讼案所提供的收入而起纠纷。瞿同祖谈到,由于执行传唤及下乡催收赋税等差事提供了勒索机会,因此衙役们千方百计谋求这类差事。他们有时甚至”买“这些差事。衙役门也为获取传票而向州县官的长随行贿。有时他们甚至竭力要求州县官给他们差事作为恩赏。[36]此类现象亦反映在明末清初的文学作品中。[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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