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评论(一)
制度推行篇
张玉录
【全文】
面对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必须构建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的多样性,也催生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单靠法院一家处理核聚变式的纠纷案件,有些勉为其难。
《
仲裁法》的诞生正逢其时。199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借助小平“南巡讲话”阔步前进的年份,也是我国入世谈判的关键时期。外国人喜欢通过仲裁解决纷争,那么,我们就应当为其提供平台,设立仲裁机构。
作为山东西部的欠发达地区,在《
仲裁法》实施后的第十年,也就是全国仲裁界步入二次创业的时候,聊城仲裁委员会诞生。
经过努力,聊城仲裁委的案件数连年上升。2008年下半年,我们设计印制了5000份调查问卷,试图了解一下聊城仲裁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对我们前段时间工作成果的检阅。
我们采取了最为原始的方式,在人员聚集区、在交通路口、甚至到有关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结果令人十分愕然,知晓
仲裁法的人,达不到5%。能准确说出规范的仲裁条款的人不到2%。
虽然这只能代表聊城的情况,但是也有一点“管中窥豹”的代表意义。
全国200家仲裁委,每年的受案总数在6万件左右,全国法院在1200万件左右。根本没有可比性。具体到单个仲裁机构,居于前10名左右的仲裁机构,每年受案数量只有500件左右,不如中国东部地区一个人民法庭。
从工作中了解到,不仅一般民众对
仲裁法知之甚少,而且法律业界内部人士谙熟
仲裁法的人也为数不多。
作为一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机构的失败,不如说是
仲裁法的失败。
仲裁法名副其实是一部“蜗居”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