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件究竟是何态度?
何建贵(以下简称何):云南省高院对何鹏,不是不想放,而是要我承认何鹏有罪。否则的话他们不会启动重审。
老兵:那你就应该答应他们,把孩子先放出来,有甚麽话回来再说。
何:孩子一出来,一切都算了结了。
老兵:一切事情已经成为历史,事有事情在吗,怕什么?历史是改变不了的。
【当时刘晓原律师在场,刘表示同意老兵的意见。】
2、何建贵回到云南后,慎重的考虑了老兵的意见,后来许霆的父亲就把广东的张重明律师介绍给了何建贵,张重明律师曾在法院工作过12年之久,后来做了律师,对法官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很是了解,了解到何建贵救儿子心切,也表示孩子能出来就行;何建贵也介绍了云南省高院的态度。所以就在申诉书中提出了三项理由“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共有三点:一是农行云南分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造成何鹏取款透支,不构成盗窃罪;二是何鹏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犯罪情节……相对较小,请求减轻处罚。”(见:姚涌岸律师《何鹏案未能改判无罪 辩护人让律师界蒙羞》一文)。
3、张重明律师作为何鹏的代理律师,(起草的申诉状,当然取得了何建贵的认可,当前救孩子出来是唯一迫切的目的,是违心的采取了不得已而为之的态度。)向云南省高院递交何鹏申诉状时,果然得到了云南省高院的响应,由于满足了云南省高院认可何鹏有罪的要求,所以这一次云南省高院启动了重审程序。实现了我们预先设计好了的“那你就应该答应他们,把孩子先放出来,有甚麽话回来再说。”的策略。使何鹏案件得以重审。
以上三项事实何建贵老人没有与姚永安律师讲清楚。以上的有些情况我也是事后刚刚了解到的。现在在这里向姚永安律师作一通报,请予原谅!以上情况只有刘晓原律师知道,其他任何人都是无从了解的。现在这一秘密可以公诸于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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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今天(2010.1.16)我在中国广播网上看到了一篇《专家谈云南版许霆案:技术鉴定是获赔关键》的文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老师说得很对,“我们首先要查明到底是什么地方出问题了,是卡里面有钱能取还是卡里面没钱是ATM机出问题的,取一块钱给他一百万,何鹏这个案件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尚不清楚。”所以“技术鉴定将确定案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