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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DW君的信8则

  
  我们讨论的都是现实中的重大的真实问题(黑车治理、垄断经营、钓鱼执法等),极具实践价值,但远未充分彻底。限于身份、地位,无法奢望我们的思索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但是我坚信:谁思索,谁快乐!

  
  如果不思索,我可怎么活下去呀?

  
  左 明

  
  2009-10-31

  
DW贤弟:

  
  你好!

  
  道一声迟到的:新年好!

  
  看到你又在“磨刀霍霍”、“蠢蠢欲动”——构思大作,真的很为你高兴!

  
  现就有关问题做一浅陋回应:

  
  关于经营性、商业性。

  
  一些学者就“经营”、“商业”的解释,言之有理、可以成立。其中的关键词:长期、反复、经常、重复。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太多的反例:炒股、炒房、炒收藏、炒黄金、炒外汇、家教、保姆、小额赌博等等,上述行为皆具有持续且牟利的属性,但都不被认为是经营性、商业性行为,也未被纳入相应的领域予以规范。看来,并非只要是具备了学者对经营性、商业性界定的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是经营性、商业性的行为。

  
  在现实中,执法人员查处非法运营是即时性的,具有对象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面对的是某一个运营者的某一次运营行为,不太可能获取该人属于持续经营的证据。如果非要取得持续经营的证据才能执法,这样的要求是不现实的,甚至是不可行的(例如:在多长时期内,抓到几次才算是持续?)。

  
  关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

  
  偶尔的有偿搭载、固定的拼车和黑车等等现象之间,的确有情节上的差异,但本质是一致的:付费坐车。关键的问题是:法律要约束什么人的什么行为?意欲达到什么目的?循着这样的思路,问题便易于展开。每一部法律或者每一条法律,其实都是为现实生活中的现实问题——量身定做的。不是你太迷茫,而是法律“缺根儿筋”。法律的粗疏,是由于具体的立法者(法案的起草者而非议会中的议员)对现实的疏远、隔膜和陌生。丰富、鲜活的生活,挑战学者、立法者和普通人们的智识。所有的理论都是为现实服务的,所有的理论也都注定来源于现实。

  
  战斗在执法一线的你们,并不比蜗居于书斋中的所谓的专家、学者更卑微、更低下,保持对现实的关注、对细节的敏感,就可以对现实问题给出更优的答案。

  
  新思想来源于现有思想,但不是现有思想的重复。

  
  规则(含法律)也是在不断地摔打、磨合中发展的。也许一个普通人的行为或思想,也可以融入规则之中。

  
  向为真问题寻求真答案的人们——致敬!

  
  天增岁月人增悟!岁月流逝心淡然!

  
  左 明

  
  2010-01-06

  
DW贤弟:

  
  你好!

  
  大作已拜读。略谈感想如下:

  
  1、在第三部分中,“结合两部规章的规定”,是否为笔误(并未出现两部规章)?似应表述为:结合该规章的两条规定。

  
  2、你对“非法营运”所作的定义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作的定义,更细致、更具体、更明确。你的劳动成果主要体现在:对“营运”的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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