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方面,出租车公司明显优于黑车司机。这才是黑车的“致命缺陷”。
八、影响社会稳定
的确,社会上存在一定数量的“黑心之人”,他们无恶不作、横行霸道、违法犯罪。但是这样的人是散布于全社会的,甚至是无处不在的(也包括国家机关、执法队伍),显然不是只去开黑车。必须将黑车与黑心之人截然区分。黑心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当然,黑心之人去开黑车(例如“强揽旅客、敲诈勒索、谋财害命”)自然在严打之列。但打击的重点是黑心之人,而不是黑车。如何识别黑车与黑心之人,方法很简单:没有其他违法犯罪企图、目的的可认定为黑车;而以黑车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工具、手段来掩人耳目的可认定为黑心之人。打击黑心之人是绝对正确的,也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正经的黑车是没有道德危机(不同于卖淫嫖娼)的,有的只是制度风险和偿付能力的缺失。当交通事故发生率极低的时候,即使是乘客也会将赔偿不力这一不利因素忽略不计的。至于流失的税费,倒不如理解为是“放水养鱼”,还利于民,扩大就业的启动资金。
正经的黑车,不仅无害,而且有益!
1、解决就业。其实就是解决民生。可以使很多人通过诚实劳动自食其力。功不可没、善莫大焉!!!
2、方便出行。解决市民居住、出行问题,特别是城市边缘的房地产才可能得到发展。人流畅通,才可能和谐有序。
和你不一样,我显然不是从黑车司机的角度来谈黑车治理问题。因为我根本就不是局中人,与该问题没有任何的直接利害关系。但愿我的中立地位能使我足够理性。
打击黑车,并非出师有名就立于不败、无可指摘。尤其是那些以打击黑车为幌子的勾当,很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的。百姓对黑车的不满远未怨声载道,但是对政府的腐败却是咬牙切齿。以黑车为载体的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确是社会的毒瘤,但愿我们的执法机关能够找准目标、精确打击。即使是黑车本身,也远远不是禁绝可以简单解决的问题。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可能才是正途。这是对管理者智慧的又一次考验。
目前,关于“钓鱼执法”的讨论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看来,“钓鱼执法”是激起了民愤。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近期就制作了多次专题节目。其中邀请的嘉宾也不乏专家、学者。但是观点还是各执一词。这不由得使我联想到了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掀起的关于“知假卖假”的热议。
支持者往往借助于“秘密侦查”或“诱惑侦查”为理论依据,再有就是转移话题——控诉黑车的种种危害(其实也是偷梁换柱,混淆了黑车与黑心之人的界限)。
我本人旗帜鲜明:当然反对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本身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我已有论述),甚至反对简单粗暴的查处黑车。
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执法机关敢于、愿意承认自己是在钓鱼执法。看来,即使有专家学者的理论撑腰,在强大的、简单朴实的道德评价面前还是有些底气不足。
你所引述的江苏省交通厅《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尚需考察。其中“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的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为:在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大中型车辆上,执法人员“扮演”众多乘客中的一份子,忠实的记录下营运过程。执法人员仅仅是旁观者,而不是唯一的要求载客的要约者。这样的执法,自然无可指责。恰如:执法人员可以“扮演”在卖淫嫖娼场所里的服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断然不能赤裸裸的直接“充当”嫖客或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