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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DW君的信8则

  
  黑车要不要打?这是一个问题。必须要对黑车的负面效应与正面效应进行比较:如果黑车既方便市民出行又解决就业,还不会实质冲击正规出租车企业,那么纯粹为了税费的目的而痛下杀手,就值得商榷了。更何况,监管的成本是需要实施监管才会产生的,如果不监管而收费,也是没有道理的。其实,出租车的正常活动范围与执法机关的监管范围是一致的。

  
  黑车是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并非是非问题,而是在发展中逐步解决的问题。简单的“打”:查处罚没,可能是最无能的对策了。“慎罚”的理念应该得到体现。这一问题与更普遍存在的城市中的无照游动商贩的问题具有相同的本质。

  
  再谈一谈“钓鱼执法”。

  
  如果将“钓鱼”理解为引诱的话,那么钓鱼执法就可以被认为是:执法人员引诱行为人违法,进而查处之。行为人违法的起因居然是执法人员的引诱,换一种说法:执法人员“创造”了行为人的违法。在具体的个案中,若无执法人员的引诱,必无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执法人员居然查处的就是该违法行为。这显然于理不合。

  
  换一种场景。嫖娼,是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执法人员要想抓获一个嫖客,是否可以请一位女执法人员乔装改扮为一名妓女,去引诱嫖客呢?而且一定要等待“完事儿”之后才能下手,否则就是嫖娼未遂,只能从轻处罚。所有人都会哑然失笑,当然不可以(恐怕也没有愿意这样钓鱼的女执法人员吧?)。卖淫本身也是违法,总不能拿一个违法去“换”另一个违法吧?

  
  按照上述逻辑,乘坐黑车其实也是违法的(请联想:买卖妇女、买卖儿童、买卖毒品、行贿受贿、卖淫嫖娼、销赃买脏等等,都是双向违法)。以一种违法的行为去执法,是断然不能成立的。

  
  用化妆、潜伏,甚至“打入敌人内部”——卧底等方式执法,其实都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这些手段都是为了收集违法犯罪人的客观存在的违法犯罪证据的,而不是为了去“制造”出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执法人员一手策划、导演,甚至参演而产生的违法——不是相对人的违法,而是执法人员的违法。

  
  自此之后,钓鱼执法人人喊打——可休矣。

  
  其实,查处黑车完全不必借助于钓鱼执法(当然,钓鱼是最简单省事的办法)。只要到某小区门口去蹲守、进而尾随,就可轻易将黑车拿下(黑车司机的狡辩是徒劳的,只要分别问几个问题,司机与乘客之间就会穿帮)。关键是:这样的打击是否有效(能根治吗?)?是否必要?

  
  “碰瓷儿”的实质是敲诈。如果钓鱼之后,依法查处,罚没财物上交国家,就无所谓“碰瓷儿”。除非执法人员与黑车司机达成“黑幕交易”,或上交的罚没款可以按比例提成。

  
  钓鱼事件之所以会引发热议,一定是出了“冤假错案”——“诬陷忠良”。在以往,真的黑车司机即使被钓到了,也往往会自觉理亏、自认倒霉,不事声张。现在倒好了,理不辨不明,往后真的黑车司机就会理直气壮的向钓鱼执法叫板了。

  
  现实中还有一种更加隐蔽的钓鱼,就是钓鱼之人并非执法人员,而是执法人员的代理人——花钱雇来的“道具”。当然,查获之后该人会装出一脸无辜的样子,以打消黑车司机对钓鱼执法的怀疑。这种“恶意串通”的双簧,的确不易察觉,但其本质与真正的钓鱼执法无异。

  
  再次感谢你的来信,让我在“黑车治理”与“钓鱼执法”两个问题上被动思索。我思索,我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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