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致DW君的信8则

  
  在《行政处罚法》中,涉及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两个主要方面。你所谓的:“笔者认为:在我们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辅之以其它非强制性的管理方式,如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重点在于——实施。实施的最高境界在于——不走样(面对现有的规则),而不在于突破或创新。假如立法(或设定)没有能够完成的任务,是否应由执法(或实施)来弥补呢?这的确可以成为一个问题。

  
  假如慎罚的命题是针对立法者而言的话,无疑恰到好处。因为只有立法层面的慎罚,才是本质意义上的。如果是针对执法者而言,那么只能理解为:是变法的先声,是自觉的、能动的对僵化、落伍体制的矫正,是用实际行动推动历史前进。

  
  注意:慎罚似应不是对不依法行政行为(包括不合理自由裁量行为)的矫正。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可以肯定的是,在你的头脑中充盈着法的价值、理念等精髓,而绝不仅仅是冰冷的法条。我想,这才应该是真正的法律人共同具有的特质。

  
  致以迟到的节日问候!

  
  左 明

  
  2009-10-07

  
DW贤弟:

  
  你好!

  
  关于“钓鱼执法”现象,本人未能深入研究,只能谈一谈粗浅看法。

  
  先谈一谈“黑车”。

  
  所谓黑车,主要是针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而言。何谓合法运营?主要是指:经行政许可并在行政监管之下运营。国家对某个行业进行适当、恰当的管理,本无可厚非。那么,未经行政许可并在行政监管之下且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货运服务活动,是否违法呢?1、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货运服务活动本身,不同于黄、赌、毒,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可以被社会所接受的;2、如果说违法,主要是违反了行政许可及行政监管方面的法律。那么,违反行政许可及行政监管法律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可以肯定的有:1、税费流失;2、运营秩序紊乱。可以进一步探讨的有:1、黑车会不会对合法运营者造成损害呢?表面上看,好像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可能。但是还必须实证。以我的生活经历为例。我生活在北京某郊区,几乎每个小区的门口都会停着(俗称“趴活儿”)数量不等的黑车。司机大多就是附近居民。兔子专吃窝边草——乘客与司机是双向熟识的。司机通常对陌生乘客心怀介意,更不会到离“窝儿”很远的地方去揽客。此外,在郊区几乎见不到一辆正规运营的出租车(除非:1、载客从市区到郊区;2、出租车司机下班后驶回郊区的家中)。可以明显的看出,黑车与出租车各有地盘、互不干涉,井水不犯河水。也就是说可以彼此和谐共处。只有那些游走于市区与郊区结合部(有可能正是司机居住地)的黑车,可能会分出租车一杯羹。但是影响是微乎其微的;2、黑车会不会对乘客造成损害呢?由于是事前议价,价格是乘客可以接受的。只是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可能会有麻烦。责任认定不会成为问题,怕只怕面对天价的赔偿,黑车司机无力偿还(而正规的出租车公司就要好得多)。但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其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

  
  如果是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甚至其他违法犯罪,那就已经不是黑车,而是“黑人”了。自当另行严加惩处。

  
  黑车为什么会存在?1、市场需求。没有乘客,黑车自然绝迹。为什么会有人去乘坐黑车呢?最主要的原因:市场空白——出租车的缺失。其实,乘坐黑车的价格不仅不低于出租车,反而更高;2、生计所迫。黑车养活了一大批自食其力的人群;3、监管空白。说的再直白一点,因监管无益(通过监管并不会收到效益)而无意监管(并没有真正想去监管)。黑车还远远没有到“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