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所有上述追问,都仅仅是你我这等“好事之人”的瞎操心。君不见:文件的制定者以及文件的相对者(即受到文件影响的各方主体),无一对此有所意识。换句话说:1、他们并不知道还会存在上述问题;2、解答上述问题的意义何在?
呜呼,现实对许多行政法学理论并无实际需求,许多行政法学理论是在封闭的书本或所谓的学术体系中“空转”——理论与现实脱节了。更可怕的是,没有人(特别是掌权者)认为理论对现实具有指引意义,需要经过不懈努力去不断缩小现实与理论的差距。
恐怕只有高高举起法律责任的皮鞭,那些漫不经心的人们才会有所触动吧。可是,影响立法又谈何容易呢?
在行政法领域,法律规制的一般顺序:先具体行为,后抽象行为;先法律行为,后事实行为(并非严格的、狭义的立法);先外部行为,后内部行为。法治的春风不到,难免是一番肃杀的景象。
我不想给你泼冷水:你本人对上述问题就是再清楚、再明白(并且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为外人所知晓),也是没有用武之地的。你的功夫,很难得到多数人的认可。我反倒想激励你:当然,如果你的表现能够得到领导(哪怕只有一个或很少)的赏识,无疑就是最好的回报。
按照道理来讲,我们的社会太需要那些相对进步的思想了。思想者,于人于己都是——功德无量。
感谢你的来信,总能促使我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思索。
既然是朋友了,就要“常来常往——常走动”,让电波把我们联系在一起吧!
祝安好!
愚兄 左 明
2009-09-17
DW贤弟:
你好!
大作已拜读,果然身手不凡!
在基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居然对法学理论有如此的意识和能力,令在下钦佩之至!(我还不知道你受到专业教育的程度如何?)至少在换位思考的情况下,我自叹弗如!
点评实不敢当,只是谈一谈一些粗浅的感想:
其实,不多也不少——适度最好。谦抑(不妨就认为是指“缩减或者压缩”,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是相对于过度、泛滥而言的。提出谦抑的命题,有矫正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过度、泛滥之意。谦抑本身,并非价值追求。北大陈兴良教授所谓的:“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其实,已经不是谦抑的本意了,而是对效率(效益)这一终极价值的追求了。
你对《孙子兵法》中作者孙武所倡导的“慎战”思想的联想,足见学养深厚。你在后文中使用“慎罚”一词,可谓恰到好处,比“谦抑”一词可能更精准。你的文章的题目其实也大可不必“邯郸学步”,完全可以独树一帜。
愚以为:刑罚与行政处罚具有太多的相似、相通之处(在另外的拙作中已有表述)。
如你所引述的北大陈兴良教授在《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一文中指出:“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这里的主语是——立法者。谁是法律的主宰,自然是立法者(表面而非终极)。谁可以体现法的价值和理念,自然还是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