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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DW君的信8则

致DW君的信8则


左明


【全文】
  
DW先生/女士:

  
  您好!

  
  我们素昧平生,承蒙错爱、不耻下问,在下诚惶诚恐!

  
  请教,实不敢当,权且切磋一二:

  
  关于行政指导的一般介绍,可参考各种版本的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确有优劣之分,请细心分辨)。

  
  通常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仅限于——外部,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另外,还有所谓的内部行政,即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愚以为,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截然不同,应分别讨论、分别规范。目前,规范的重点在于外部行政,内部行政几乎还是法治的真空地带。

  
  行政指导,当然属于外部行政。恰如,行政处罚是当然的外部行政一样,绝不能因为在行政系统内部也可能存在处罚或处分的情形,就想当然的认为关于行政处罚的原理、规则也自然、直接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处罚或处分。

  
  除了特别说明,我们所研究的所有的行政法学问题均属于——外部行政(例如:各种行政行为的模式)。外部行政的一整套理论体系是不能简单照搬到内部行政之中去的。

  
  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而广之,凡是行政系统内部)所做出的行为,自然属于内部行政的范畴。内部行政也可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指导,显然是事实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如果您所说的《关于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可以归入指导的范畴。但必须清楚的是:此指导非彼指导。内部行政的指导不简单等同于通常的、外部的行政指导。

  
  如果“指导”二字仅仅是“自谦”之词,实际却蕴含着强制之意的话,那可千万不能望文生义、对号入座(即行政指导中的指导)。说的再直白一点:您的上级首长,甚至所有的行政首长能够知道行政指导为何物的恐怕是凤毛麟角吧?他们随手扔出一个棒槌,您可千万别当真(针)呀!

  
  我想多问一句:您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明确这个文件的性质有何作用?如果仅仅是理论探讨,我的上述解答就基本说清楚了。如果是想解决实际问题,则另当别论。

  
  恐怕除了您之外,没有人(包括该文件的制定者)会去关心这个文件(也包括制定文件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内部行政的指导,可能还没有表现为、转化为现实中的问题、麻烦、矛盾。

  
  不能作用于、影响到现实的理论,是苍白的,甚至是无效的。

  
  不论您是为了提高自身素质,还是另有原因,深求甚解的精神令在下钦佩!如果还能够促进本职工作的话,您不愧为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祝安好!

  
  左 明

  
  2009-09-15

  
DW贤弟:

  
  你好!

  
  请原谅我的冒昧——主动和你套近乎。

  
  你将我置于“楷模和师长”之境地,实难从命。我们不妨彼此“放下”客套,既然是通过网络相知相识,不如就以网友相待。还是朋友关系显得亲近、自然。

  
  你应当是公务员中的另类。“居然”有“对执法理论的偏好”,着实难能可贵。

  
  你所提到的省运管局下发的诸如《关于规范对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车辆、违章运输危险品等运输违章查处的通知》、《关于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等文件,其性质的确应该明确。到底是:1、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2、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3、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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