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李绍章
【全文】
一、撤销权的概念
(一)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故又称为保罗诉权,[2]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亦有详细的阐明,[3]后被许多民事立法所确立。
我国《
合同法》第
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将撤销权称为废罢诉权。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这为德国民法通说;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的消灭;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这是法国民法的通说;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法院径直对之强制执行,该说是对形成说的发展。[4]
(二)撤销权与其他权利的比较
1.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属于合同保全的内容,权利的发生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法定权利,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但两者又有区别: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也是不同的。后一种撤销权只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即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中的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而前一种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并不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