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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CHYZH君的信14则

  
  当一个词汇的“胃口”很大的时候,就很有可能“吃了”另一个相邻的身材苗条的词汇。到底是包容还是并列,甚至其他关系,全看不同词汇的解释幅度了。清晰二者的各自本质属性,远比定位它们之间的恰当关系更为重要。

  
  牵连的违法行为与吸收性的违法行为,本质一样吗?应同样对待吗?我也说不好,可以借鉴一下刑法学的有关理论。

  
  2、行政机关主动公告、公布或公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其前提应该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并已经法定程序对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特别是:当事人无异议(通过复议或诉讼),或者异议无效,否则行政行为未终极生效。在此基础之上的公开,应该是事实行为。

  
  行政公开行为,显然是一种业余的表述。类似的笑话:行政公正行为、行政公平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之间最核心的区别点:套用官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前述公告,显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的本质在于,赋予一种客观实在以一种新的含义,使之蒙上了一层被权力化之后的面纱。行政确认具有较强的制度背景色彩,易变性强,具体的确认对象无常,甚至无理,没有是非对错,只有规定。与事实行为仅一步之遥。

  
  此外,行政机关主动公告、公布或公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显然应该依法而为,要有行为依据和程序要求。

  
  感谢你推荐的两篇文章。袁裕来律师,唯一的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令人钦佩。章志远教授,曾经拜读过他的大作(可参见我的《读后有感》系列作品),久仰久仰。还有章剑生教授的《一点感想》,也颇多感触。

  
  我和他们三位,可能还有很大的不同。不过相同的是:我也萌发了开通个人博客的念头,只是不知如何操作?请不吝指教。

  
  我只是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可以听到我的声音。不求好评如潮,但愿可以觅得几个像你一样的知音。

  
  新年、圣诞将至,恭贺新禧!

  
  左 明

  
  2008.12.22.

  
CHYZH贤弟:

  
  你好!

  
  关于开通博客一事,你的忠告很有指导意义。我会试探而行。

  
  你在上次来信中的建议:“出版一部雅俗共赏的国内公法专著。”近期不时萦绕在我的脑海之中。我立即联想到了萨缪尔森先生的《经济学》一书,阅读这样的教科书实在是一种享受。你的提醒,使我依稀发现了与梦境对应的可以去追寻的现实。这是多么令人神往的一项事业呀!

  
  显然,我目前还没有能力去完成这一宏愿,但却非常认同你给我指引的这一目标。

  
  如果没有重大的人生变故,也许我就会踏上漫漫征程了。

  
  有的时候,真的需要被别人——猛击一掌!

  
  左 明

  
  2009.1.12.

  
CHYZH贤弟:

  
  你好!

  
  转瞬之间,我们交往已一年有余。

  
  人生苦短。我经常(当属有闲一族)会自问:左明,你活的有意义吗?有意思吗?我的判断标准和你一样——“人在短暂的一生中,只有创造点东西出来,才会过得有意义!”每当完成一篇作品,并挂到网上之后,我就会长出一口气,这便算是对自己探索人生意义、实践人生价值的一种交代吧?目前,我只能这样来安慰自己,也许是——麻痹自己。

  
  欣闻你升迁的消息,除了恭喜、贺喜之外,又颇多感慨。也许,这世道会变,真的在变。你和我各自的精神世界中,有一部分交集,而且是相当程度、实质内容的交集。愚以为:如你这样思想的人可以执掌权力,假以时日,一旦形成气候,中国一定会变了。

  
  为你高兴,为我置身的群体高兴,甚至是为自己高兴!我的道喜显然不具有通常的功利色彩,而是由衷的赞叹,还有几分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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